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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4月16日正式推出股指期货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股指期货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以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为基础,采用T+0的模式进行交易,提高了资金流转速度,使得投资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高收益。但股指期货交易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针对股指期货的高风险,世界各国都积极推行各种风险防控制度,包括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制减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其中保证金制度是基础,而强行平仓制度是最后保障。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远远高于传统的商品期货,这种高风险不仅体现在期货共有的风险上,股指期货还具有自己独特的风险,例如基差风险、保值率风险等,这就使强行平仓制度在股指期货交易中显得更为重要,并且要求股指期货交易中实施强行平仓要比商品期货交易更为严格谨慎。虽然期货交易所针对股指期货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交易规则,但是由于法律效力层次过低,在因强行平仓引发纠纷需要法院审判时,并不能作为法庭判决的法律依据,仅仅起着参考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期货交易法,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投资者和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之间纠纷不断,同时也加大了法庭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司法公正,更不利于股指期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因此,出台期货交易法、完善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强行平仓制度是股指期货交易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因为对强行平仓法律属性的认定,是确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的基础,所以本文从论述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入手,在对现有四种观点进行评论的基础上,分阶段对强行平仓进行分析,理清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投资者在强行平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强行平仓之后的责任承担,指出现行法律法规的缺失,提出制定专门的期货交易法以完善强行平仓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