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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已从单纯的交流工具变为独立的空间。这种与个人生活密不可分的网络空间为我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犯罪发生的新场所,为不法人员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为规制网络危害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网络犯罪增设了一系列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便是其中之一。该罪名涉及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将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网络服务行为纳入可罚范围,学者对此多认为此罪名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即将原本为具体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帮助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为正犯,但同时也对此立法产生了质疑,认为本罪客观表现具有一定中立性,正犯化会导致对此种行为的全面处罚,似乎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纳入全面可罚的范围,对网络服务惩治过于严格和广泛,不利于网络的发展。与此理论相对的另一种观点,张明楷教授从罪名的实质解释角度提出了量刑规则理论,确定了此罪的帮助犯性质,否认此罪系帮助行为正犯化,并提出此罪的严格成罪条件,将不具有法益侵害的行为排除出此罪之外,由此引起了学界广泛讨论。因此当前对此罪立法模式认识还存在很大争议,研究此罪的主客观方面不能离开此罪的立法模式的认识,再加上此罪范围涉及过于广泛,应当如何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此罪成了当前理论讨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由网络犯罪概念入手,探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念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在此问题下引出了对本罪立法模式的两种基本认识,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与量刑规则理论,在对这两种理论观点对比的基础上,同意量刑规则理论的观点,并在此观点之下对此罪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一些问题进行准确界定,重点明确此罪客观方面表现、既未遂标准、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主观方面“犯罪”与“明知”词语的含义。并就本罪当前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进一步提出具体完善措施。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基本理论进行整理和分析。首先从网络犯罪的概念发展入手引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念,进而阐述当前学界对于此罪在立法模式上存在的不同认识,帮助行为正犯化与量刑规则,在对比两种认识的差异与共识的基础之上,认为量刑规则理论对此罪的解释思路更具有理论价值。第二部分,根据量刑规则理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方面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描述宽泛且中立,在司法应用中存在较多模糊,本部分立足量刑规则理论对本罪的客观表现进行细化,明确此罪客观方面表现、既遂标准与未遂形态,并与相似罪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行为上进行界定,在探讨此罪的立法目的的基础上,加深对本罪的客观方面的把握。第三部分,根据量刑规则理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方面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本罪主观方面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中的“犯罪”和“明知”概念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理解,对这些概念不同理解影响到罪名的准确把握。本文结合量刑规则理论,对上述主观方面的概念结合本罪特点进行理论上的阐释和分析,认为“犯罪”一词应当指符合刑罚标准的犯罪行为,“明知”一词指现实的知道。第四部分,提出本罪当前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意见。本罪在入罪上,“情节严重”标准存在模糊,应当结合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进一步确定“情节严重”一词的含义;本罪第三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规定范围过大,与本罪刑期设置和帮助犯性质存在矛盾,使本罪适用空间过窄,不能很好地实现立法目的,应当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