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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且体量巨大,对金融稳定与安全带来重大影响。科技与金融的融合提升着金融的效率与公平,但金融风险并没有被消除反而变得更加隐蔽。在我国特有的金融环境与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有着不断迭代与创新的预期,尚未形成固定成熟的模式,科技与金融的融合仍处在初期,夹杂着各种异化与风险,创新与风险之间的边界变得模糊,使金融立法监管在介入时点、介入层级方式以及具体的监管措施制定等方面面临很大难度,而传统的金融成文法又一时难以应对快速变化的互联网金融,金融法律的滞后性更加凸显。但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短暂,实践积累短暂,理论研究薄弱,采用何种立法模式即采用自上而下的高位阶的统一立法还是自下而上的制定灵活多变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则的立法模式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仍有待研究。互联网金融源于国外且其已发展较为成熟并已有立法实践。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立法模式的选择,一方面要比较研究借鉴国外的立法实践,同时也应综合考量本国具体的金融环境与金融发展目标,需要更多的实践考量,而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与逻辑推理就能解决。另外,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完善,不能只考虑互联网金融一方面的规制,还需统筹考虑我国传统金融改革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发展平衡。于我国而言,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构建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则更为复杂。因为互联网金融仍有着不断发展变化的强烈预期,尤其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制度扭曲与技术的双重冲击,其发展前景有着更多更大的可能。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有着不同的基础条件,其与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互联网金融有着不同的发展路径,所需要的立法监管与制度变迁路径应有所不同,进而影响立法模式的选择。本文通过对欧、美、日、韩尤其是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阶段、背景、业务模式及立法模式,并结合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践、定位及传统金融改革目标以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提供可资借鉴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