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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确定“非法处置”的认定条件对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现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置行为并未造成污染的,不属于污染环境罪中的“非法处置”,这是符合我国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现状的实际情况需要的。然而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仍有违反罪行法定之嫌,其原因在于司法解释未将“中介性”处置和“终局性”处置做出明显区分。本文分别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对司法解释规定下的处置行为做分析解读,以厘清理论和实务中对于非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