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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模式,从进入公众视野开始,其快捷的交易、低廉的成本,较高的收益就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到平台投资,同时它也为在传统金融机构通常无法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在短时间内迅速融得资金提供了便捷的渠道。这些优势使得P2P网贷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具备了一定的发展潜力。然而,网贷平台从国外引入国内后,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平台做出了一系列本土化改造,其中较为显著的就是平台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参与借贷交易。这是在我国对网贷平台没有明确法律定位,网贷行业又处于征信环境不健全的背景下平台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做出的变化。改造后的平台与最初的平台性质存在着根本区别,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问题。与P2P网贷最先获得发展的英美国家相比,起初的平台仅为提供借贷交易信息的纯中介机构,属于民法范畴的居间人。但发展到我国,平台为吸引更多出借人投资,获取收益,逐渐演变成集多重身份于一体的非中介机构,参与借贷交易,为借贷提供担保。如今国内的P2P网贷在平台角色、交易性质、投资人信赖基础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平台由传统的居间人演变为担保人,由直接融资变为间接融资,由投资人主要衡量借款人信用程度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转为依赖于平台是否承诺保本保息,由平台不承担违约风险到平台因承担过多风险而歇业、跑路,这些都是P2P网贷在国内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异化现象和行业问题。对国内外P2P网贷平台的比较可以发现,平台担保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问题已经不容忽视。归结起来,平台担保的法律风险集中体现在民事、刑事和行政风险几方面。民事风险主要表现在平台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不明,平台作为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和出借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欠缺有效保护,平台担保资金的独立性难以保障,可能存在平台利用担保杠杆虚增担保能力以及在网贷行业环境下,平台担保后实现追偿的诉讼难度增加等问题。刑事法律风险则主要表现在网贷平台开展业务不合法,触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犯罪。而在行政法律风险方面,存在着对平台担保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不得力的问题。针对上述三大风险,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国需要加大力度对P2P网贷进行整顿和治理。对此,应尽快通过法律法规将平台只能作为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明确下来,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以及建立风险准备金的方式实现平台“去担保化”;可以要求借款人适当提供反担保,并优化组合反担保方式,强化对网络借贷中相关合同的风险管理,并逐步完善行业征信环境,加快对行业监管机制的建设,总之从各个方面为P2P网贷发展助力,最终达到真正发挥互联网金融优势和价值的目的,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增添更多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