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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我国公司盈余分配诉讼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通过梳理司法判例发现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控制股东会,长期不表决公司盈余分配事项,及有限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往往担任董、监、高的职务,长期给自己发放高额酬薪,变相剥夺公司盈余,侵害中小股东的投资股利是公司盈余分配中存在的常态。而我国有限公司利润强制分配制度存在着不足之处,学界对此也尚存争议。本文引言部分通过对司法案例和国内文献的梳理,发现《公司法解释四》存在的缺陷。例如:《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规定公司作为被告,滥用权利的股东或董事是否可以作为被告没有进行规定,导致滥用职权的股东更加肆无忌惮的滥用资本多数决;第15条“但书”中滥用权利具体有哪些情形尚不明确,这就给控股股东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挡箭牌等等。因此,我国有限公司利润强制分配法律制度亟待完善。本文除了引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有限公司利润强制分配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该部分从克服公司内部利润分配制度的局限性(公司章程自治的缺失、股东协议预防不足、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弥补替代性解决机制的不足(损害赔偿之诉、司法解散之诉、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之诉等)、诚实信用与公平公正原则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有限公司利润强制分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性。第二部分研究有限公司利润强制分配的事由与边界。有限公司利润强制分配的事由主要包括:商业判断原则的滥用;大股东大量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恶意不制定、不表决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股东恶意挖空公司盈余;公司自治机制的失灵。在股东提起强制盈余分配之诉与公司意思自治之间需要确定边界。主要从以股东提交的利润分配决议为适用为前提、以公司章程载明的分配方案为补充、以股东之间达成的分配协议为兜底等方面明确有限公司利润强制分配的边界。第三部分研究有限公司利润强制分配的方式。主要通过对司法判例的梳理,发现我国有限公司利润强制分配方式存在的缺陷,然后通过考察域外国家公司利润强制分配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有限公司利润强制分配方式的建议。第一,应当明确滥用权利股东的诉讼地位,即滥用职权的控股股东应当作为有限公司利润强制分配之诉的被告。第二,应当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形,应适当的减轻中小股东的举证责任。第三,应当明确股东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中增加股东协议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