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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征集制度产生于美国,随着现代化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股东分布相对分散,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节约成本,许多中小股东的发言权被剥夺,于是产生了股东表决权征集制度。随后台湾、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借鉴了美国这一做法,引进并使用了股东表决权征集制度,但是各国立法使用的名称不尽相同。台湾称其为“表决代理权征集”,韩国、日本称“表决权代理行使的劝诱”,英美法系国家称为“代理责任书劝诱”。1我国现今没有确定的名称。代理权征集,也称为投票代理权的征集、委托书收购、征集表决权、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劝诱等等。笔者认为,称其为表决权的征集最为妥当,因为表决权的征集最能突出这一名称的范围特征。因为征集人属于代理人,被征集人属于委托人,征集包含着委托-代理关系,所以说委托书征集,投票代理权征集等名称易让人产生误解。所以本文使用表决权征集这一概念来进行论述。本文共分5个章节:第一章是绪论。第二章是表决权征集的概念、功能,主要介绍了表决权征集的概念、产生的法理基础、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等。第三章介绍了国外的表决权征集制度,主要论述了美国和台湾的立法例,包括征集主体,征集内容,征集方式等。特别是在划分征集主体上对开放性征集人资格和限制性征集人资格这两类分别进行了说明。美国因股权高度分散和市场经济发达所以适合适用开放性征集人资格,但台湾地区主要以家族式企业为主,为防止职业董事和职业监事侵害家族式企业股东的利益所以适用限制性征集人资格。本文所介绍的两个对征集人资格的规定是目前这一制度最典型的立法例。第四章论述了我国表决权征集制度的现状和立法建议。通过介绍我国近年来在国内发生的几个著名的股东表决权征集案例,分析得出每个案例所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尚未建立一个明确的适用于表决权征集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中小股东普遍存在对其他股东的不信任。第三,我国目前股权分散化程度不够,这就使得表决权征集这一做法仅存在于少数股份相对分散的上市公司。随后本文介绍了我国现有的关于表决权征集制度的规定,并分析了现有规定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提出了对我国现有有关表决权征集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立法完善里提出,在立法方式上,我国应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下位的专门规范里规定表决权征集的操作性制度。在具体性规定上我国既不能像美国,也不能像台湾地区那样,对征集人不规定或者规定得极其严格,应该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环境,只对征集人持股时间进行限定;在征集内容的规定上应尽量缩小征集人与被征集人之间的信息差异;在征集方式的规定上应建立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的征集费用承担制度和寄送股东名册的规定;在征集责任规则上还应规定征集人在征集时有不当之处所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