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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它是衡平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益制度是它产生的根源。信托指的是受托人因为得到委托人的信任,而得到信托财产自委托方转让至自己,从而按照委托人的意思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得收益,最后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财产所得交付给实际受益人。它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建立起来的,经过不断地发展而获得承认,获得了强制力,并传入世界各国,现在信托制度从美国传入我国,时间不长也不短了,在经历了不断的实践活动中,发现了不少的问题,也积累了许多经验。而如何完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也就成为了完善信托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我国信托税制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信托税制,要想完善我国的信托税制就必须清楚的了解信托税制的基本理论,这就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并进行探讨。第一,清楚我国信托税制的基本框架结构;第二,要坚持受益人纳税、避免重复征税、鼓励公益信托及税负公平这几项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第三,信托税制的设立能促进信托业又快又好的健康发展,保证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增加我们国家的财税收入。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活动中,信托已经成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了,它已经发展为和银行、保险、证券齐名的金融四大巨头了。但是信托税制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包括,信托的纳税主体不明确,在各运行环节存在重复征税,且针对各个信托活动存在着信托税负不公的问题,公益信托的激励程度不够。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信托产业的健康发展,并对国家的财税收入产生许多负面影响。针对这些问题,为了完善我国的信托税制就必须明确基本的改革思路,即信托纳税主体必须得以明确,“谁受益,谁纳税”这是基本要求;而重复征税为我国信托税制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就应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信托税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避免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问题,是哪个国家的税制中都会有的,我们应该坚持税负公平原则,同时还要兼顾发展公益信托,并激励公益信托健康快速的发展。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正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重复征税是信托税制的主要问题,那么公益信托的主要问题也应该是重复征税,而鼓励捐赠的税收制度激励程度不高,相关的政策不能落实到位就是公益信托税制的次要问题,但是如果这些次要问题不能得到改善,公益信托也无法得到改善。为了公益信托能够正常运行,逐渐发展壮大,就必须解决这些问题。从公益信托的各个环节入手,清楚的了解公益信托的运行机理,搞清楚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从不同的税种进行分析考虑,并明确与之相适应的优惠政策。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一样,重复征税同样是它最主要的问题,但是私益信托业内部也存在着税负不公的问题,且与其相关的政策定位不明确,这些都严重制约着私益信托的发展,但由于其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更是重中之重,而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问题就是信托的一个大问题,与此同时还需要注意所得税、营业税、契税、流转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在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要完善我国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就要对信托税制的基本结构,有一个大体上的了解,并清楚地知道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及设立它的意义。要着重解决信托的重复征税问题,还要明确信托的纳税主体,并做到信托的税负公平,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加大公益信托税收优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