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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是《海上交通安全法》授予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在进行海事调查的过程中,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要对当事船舶、设施、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进而运用所掌握的证据,遵循一定的因果关系与事物发展规律,找出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最终判定当事人的责任。 在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履行事故调查的工作中,如何收集、运用证据重现事故发生的事实并据以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整个事故调查工作的基础与核心。 对海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是一种牵涉到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要受到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与证据规范的制约,我国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在事故调查的证据领域尚没有对于事故调查取证证明工作进行规范的规定,因此,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出现了做法不一的情况,这种情况对于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威性与准确性产生了影响。 本文从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角度出发,简要介绍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主要流程与法律依据,着重探讨了如何运用法律法规、证据法规范对于事故调查的取证、证明工作进行规范的问题,并论述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出现的调查手段在事故调查中的证据资格与证据效力以及对于事故事实、原因的认定、证明标准问题。在研究过程中,本文试图将司法领域的证据规则中合理可行的内容引入事故调查的证据规范中,对于事故调查中常见的证据提出了采纳、判断的标准,并提出对于事故事实和原因认定的一般证明标准应当是“相当程度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最后本文对于事故调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中的证据资格与效力问题作出了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