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业组织从悄然兴起到发展壮大,在我国已呈星火燎原之势而不可阻却。它在自身的发起成立、日常运行以及国家机关对其进行引导、监督和规范的过程中,都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诸多法律领域。这既会对相关学科理论的研究内容有所丰富、研究范围有所拓展,同时也对传统理论和现有制度提出了质疑和挑战。本文从行政法的视角对行业组织的典型代表——中国足球协会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着重探讨和论述了以中国足协为范例的行业组织在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对行业组织与政府、与其内部成员以及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分析和认定,特别是对行业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论证,并结合对上述法律主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叙述,从而阐释了具有官方背景的行业组织,在其运作管理过程中行使可能或必然侵越其内部成员所享有的宪法性基本权利的公权力时,其权力行为理应受到法治原则的拘囿与规制,理应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从而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 论文第一章是对中国足协的性质以及司法权力介入行业自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论述。首先,具体论述了中国足协是专业足球运动领域的行业管理组织。因此明确,它具有一般行业组织的基本属性和特点,是一种以自治管理为基本前提和主要内容的公务法人,需要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对其进行培育、管理和监督;但同时,中国足协又是一个官方色彩极为浓厚、官民合一、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力行为未能受到有效监督的垄断性行业组织,具有不同于一般行业组织的独有特征。其次,鉴于中国足协行使公权力行为对其内部成员宪法性权利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以及后者权益受害却无法得到救济、行业自治存在严重制度缺陷的现状,详细论证了司法介入行业自治的背景性因素与正当性基础,使得司法介入的必要性更加勿庸置疑。最后,进一步阐述,自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自治的保障,只有对司法介入进行合理的功能定位,才会真正演化出司法化的自治与法治相互平衡的行业组织控权机制。 论文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权力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