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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研究的刑事被害人求偿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的侵害而遭受物质和精神损失时向加害人主张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就其法律性质而言,被害人求偿权是被害人享有的、具有私法意义的民事实体请求权。第一章是从我国被害人求偿权的司法实践现状入手,笔者收集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被害人求偿权的司法现状的调研报告,总体感觉,被害人求偿权存在诉权得不到保证、审理程序被“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差别待遇等诸多问题,使大多数被害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实质性保护,而法官因制度自身的局限也使审判权没有得到有效的彰显。第二章笔者展开了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理论研究现状的反思,从人权到正义,从报应到救济,从刑事和解到恢复性司法,理论的进步难以转变被害人权益保护举步维艰的境地,本应被尊重的权利仅停留在适度保障的层面上,被害人求偿权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被有意或无意的湮灭了,制度的设想与法律效果的落差令人叹息。正是从对这一现状及理论的反思中笔者发现权利的倒置可能是引发问题的关键。第三章笔者在新的视角下探讨了被害人求偿权的理论,视角决定体系,新的被害人求偿权的理论是在对“以被告人为中心”的司法模式反思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基于此,本文从权利的尊重、刑法的民法化、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价值来搭构了这一理论体系。认为被害人求偿权是基于基本权利遭到侵害而产生并具有民事法律性质而且应当受到尊重的诉权,这种民事法律性质的特征使其与侵权求偿并无二致,无论是司法程序还是证明规则都有其可借鉴的制度。第四章探讨了被害人求偿权的保障制度设计,被害人求偿权若要真正得以实现,还需要两个保障性条件:一个是被告人的认同和配合;一个是被害人在定罪量刑中的法律处分地位。因此,为了保障被害人求偿权的实现,我们还需构建两个保障性制度,即赔偿与刑罚的互易制度和被害人谅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