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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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是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即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前支付一定的费用,凭照会员卡享受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交易模式。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无论是给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带来了方便实惠。对于消费者而言,预付费消费既可带来方便快捷,省去支付现金找零的麻烦,同时又可以带来价格上的优惠。对于经营者而言,可以确定目标消费群体,有效地稳定客源、吸收新顾客、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可以在短时间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从而迅速扩大经营规模,降低了财务风险,提高了结算效率,创造了企业品牌,占领更大的市场参与竞争。但由于缺乏对预付式消费合同全面有效的法律规制机制,在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纠纷频发。因此亟需对我国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进行完善。预付式消费合同是指在消费市场中,消费者根据经营者提供的营销内容,与经营者订立的先交付费用,后获得商品或服务,并进行结算的合同。由于支付价款和享受服务并不具有同时性,预付式消费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失衡,消费者常常处于不利地位。由于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权利救济存在法律监管不力,诚信体制并不健全的缺陷,可结合我国已有的救济途径与机制,对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权利救济提出建议:以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为基础,规范对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拟定、建立犹豫期制度、运用信用评价系统、规范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监管,建立预付式消费权益保障的社会防范体系的等措施加以保护,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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