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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里长和老人参与理断争讼是明代司法中比较有特色的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又存在深厚的历史积淀,所以,完全可以将其看做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缩影抑或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概述里长和老人在明代的基本情况,从广义角度定义老人制,指出《教民榜文》所规定的老人理讼制度中的老人并非所有老人,而是界定了一个新的群体——理讼老人。老人理讼并没能贯穿整个明王朝,中后期日益松弛,已经很难严格按照《教民榜文》的规定进行。所以,里老的职能经历了一个从理断争讼到乡村调解的转变。但是,审判与调解的二分框架并不能完全解释里老解决乡村纠纷的现象,同时,里老的职能也不止于此,在此基础上,本文的写作中心是探讨里老在命盗等重情案件尤其是案件庭审中的地位。里老在重情案件中的作用首先体现在他们参与审前程序。比如,里老转呈或代写诉状,直接启动诉讼案件,另外,官府唤拘犯人亦经常交由里老进行,唤拘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说明里老唤拘基本已经制度化。最后,重情案件的勘验也可以由里老完成,该部分重点介绍了在明朝发生的关于里老勘验的一场争论。在命盗重情案件的庭审之中,里老同样扮演重要角色,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里老在庭堂之上主要以两种身份出现,一是不同于一般干证的证人,一是保结者。里老对案情以及相关情况的熟悉使得里老更有资格参与到庭审之中,同时,他们对参与庭审也满含热情。作为保结者,尤其在对于案情不完全确定的案件,里老保结对庭审有重要影响,有些案件的最终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完全依据了保结。‘里老参与司法的现象可以视为明代司法开放性的一个重要体现。一方面,它并不拒绝民众、乡村管理者积极的参与到司法过程之中,无论是民间小事,还是贼盗重情。另一方面,明王朝的审判法庭也是开放的。明代司法的开放性并不是任由里老等干涉,而是形成较为体系化的制度。开放并不意味着无秩序,而是在制度化的设计内形成民众与官吏间更高形式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