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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是构成社会单元的重要因素。在夫妻关系中,夫妻财产关系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它不仅决定夫妻内部财产的管理、利益分配,影响家庭内部稳定,同时也对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鉴于上述原因,各国对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都非常的重视,均将其作为婚姻家庭法或者亲属法调整的重要内容。在夫妻财产制制度下,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两个相互对应的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男女家庭地位平等的特点,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顺应了经济发展潮流,因此正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夫妻约定财产制有着悠久的历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但现代意义上的夫妻财产制是在近代夫妻财产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于1980年首次在婚姻法中允许夫妻可以做财产约定,但将这一制度在法律中加以系统化并赋予其优先适用效力的却是2001年《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制定后的20年中,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夫妻财产关系也随之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与此同时,个人主体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夫妻财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重视夫妻财产约定并不断的将其加以完善成为社会不可逆转的潮流。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适应了这一潮流,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不容忽视的是,虽然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但仍存在不少缺失。在本文中,本人将通过探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沿革、概念、理论基础,剖析现行法律规定及立法缺失,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综述了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介绍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沿革。第二部分阐述了夫妻财产约定的产生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夫妻约定财产制在世界各国及我国都有广泛的立法基础,多数国家立法都对其进行了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本质是一种民事契约,但由于它是由婚姻当事人订立的,因此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进行介绍,指出目前立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规定的不足:主要有未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未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程序,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没有建立公示程序,未对如何向违约方进行追偿制度进行规定。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