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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结是权利理论研究中的未竟之处。建立在civil right(民权或民事权利)意义上的公民权研究无法有效回应社会团结问题。因此,本文在citizenship的意义上重新理解公民权,这种公民权为存在分殊差异的社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团结资源。它将被社会阶级、性别、种族、民族、信仰、文化等等所分化的社会统合了起来。但本文不仅是单向度地探讨这种公民权对于社会团结的促进功能,而且还认为公民权对于社会团结有着阻碍作用,从而将二者之间的张力关系作为研究的重点。 现代社会经由双元革命以后,社会秩序的基础问题作为现代性问题被提出来。双元革命建立了民族国家体制和资本主义工业社会。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公民比市民有着更强地追求社会团结的倾向。市民身份解决不了市民社会的结合问题,市民社会的结合问题必须要由公民身份来解决。由此,公民与市民分道扬镳,公民权作为一个促进现代社会团结的概念出场了。 本文将citizenship译为“公民权”。公民权是相互性的主体间性概念。它涉及到公民彼此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的问题。公民权在本质上是排斥性概念,只不过这种排斥有着一种包容性概念的团结幻象。这种包容幻象通过权利义务配置和身份认同的构建将原本被排斥的人群包容进社会体系之中,加强了社会团结。社会团结是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它在现代有不同的理论,并且对应着不同的公民论述。 从社会团结角度观察公民权从近代到当代的历史变迁,可以发现公民权与社会团结之间存在着吊诡与张力。在西方近现代史上,因等级和身份的不平等而导致的社会分裂是通过现代民族国家普遍公民权地建立而获得解决的。但是,这种解决方式和结果却最终导致压迫“他者”的对象性逻辑大行其道,以至于无法有效回应由当代社会多元发展事实提出的不同公民权要求,社会再次面临分裂,这就要求重新思考普遍公民权形式。 从公民权与社会团结的现实张力来看,包容和排斥是公民权的一体两面,以至于我们在讨论其中任何一面的时候,都无法忽略其另外一面。因此,公民权与社会团结之间一直处于一致与冲突的张力之中。当公民权与社会团结处于一致的关系时,公民权就承担着生产同质公民的平等功能。当公民权与社会团结处于冲突的关系时,公民权就承担着生产底层庶民的排斥功能。实际上,在当代,民族国家体制及其民族文化背景是公民权包容与排斥的主要界限。因此,要使更多的人获得公民权,就必须突破民族国家体制,使公民权向人权迈进。 转型中国作为“综合社会”有着比西方更为复杂的公民权样态,公民权理论中国化有着特殊的困难。中国公民权建构的使命实际上是对公民要求身份承认与资源再分配的回应,并以此维护社会团结、创造社会信任,进而保卫“社会”的事业。中国的公民权与社会团结在实践中面临着两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即作为平等问题的农民工问题,与作为参与问题的公民参与立法问题。笔者结合公民权与社会团结的理论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