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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需要厘清两个概念,即“条约”与“不平等”。本文基于这种考虑,首先根据国际法关于条约的定义,对近代的“约章”做全局性考察,然后对不平等概念详加探讨。在区别“条约”与“非条约”的基础上,将不属于条约的涉外文件予以排除,继而对所有已确立的条约文件一一分析,做出平等与否的性质判定,最终得出不平等条约的标准与数量。 本文认为,条约的缔结者必须是国际法主体,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文件不是条约。因此,公司、银行、个人等法人或自然人之间订立的文件不属于条约。文件缔结双方中有一方不属于国际法主体,该文件也不是条约。但考虑到这些文件部分地具有条约的性质,本文将之称为“准条约”。条约必须创立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凡不是创立近代中国与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涉外文件均不是条约。 本文的不平等概念基本上以国际法上的相关解释为准,并结合了其他相关学科的认识,强调的是国家主权平等。在判定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时,有两个原则可以遵循:一是,缔约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二是,条约是否对等,内容是否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所谓形式是否平等意指缔约的文字文本是否对等,而缔结程序是否平等,则强调缔约过程中是否有强迫行为的发生,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这种威胁既可以体现在武力方面,也可以体现在其他方面,但主要是武力方面,若有则为不平等条约。而考察约文是否对等,条约的内容是否侵害了中国主权,是判断条约形式和实质上平等与否的主要根据。 从第二章到第九章,大致区分不同的条约类别,分别加以研究。对某些重要类别的条约,诸如政治综合类、通商航海贸易类、租界类、司法类、边界类、军事类以及传教类等专列单独章节讨论。由于准条约的特殊性,本文在第十章专门进行讨论。条约的类别不同,其不平等标准亦有差别,但所依据的均为上面所提及的两个原则。 在结论中,本文对各类条约的不平等标准进行了总结,并最终计算出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数量。在《中外旧约章汇编》所收录的文件中,计有736个条约,其中不平等条约343个,占条约总数的47%。近代与中国订立不平等条约的国家总共有23个,它们是:美国、法国、英国、日本、俄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荷兰、瑞士、尼泊尔、丹麦、葡萄牙、瑞挪共同体、瑞典、秘鲁、墨西哥、刚果、挪威、巴西,卢森堡。上面的统计数字不包括准条约。依据对“汇编”所收录文件的分析,近代中国计有290个准条约,其中不平等准条约112个。 在其他文献中,本文析出了《中外旧约章汇编》未予收录的42个条约,其中不平等条约19个。如果加上这19个不平等条约,近代中国总共订立了362个不平等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