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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是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规定,它产生于公司发展进程中,完善于公司法的进步、细化,立足于股东权益的保护。英国开启了司法解散制度的先河,为全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完善作出了表率。其中也包括我国。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相对来说,公司法的发展仍处于逐步的探索中。在不断地发展进步过程里,其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加之在公司经营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尤其在公司的经营、存亡和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上的迫切要求,都亟待我国公司法中对司法解散制度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这个过程不仅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要求,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益举措。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司法解散的规定,虽然通过2008年司法解释的完善后,从申请解散的主体,启动程序的主体以及资格的规定上有了细化,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仍体现出了主体界定以及解散事由等一系列规定中的缺失,在法院对这类案件处理中,法规的弊端暴露的很明显,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尴尬的局面,实践中的司法难题层出不穷。本文的研究从我国公司的司法解散法律规定入手,通过多角度的分析方法,结合我国司法解散的立法与实践现状,总结目前我国有关司法解散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关于公司司法解散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司司法解散的概念及基础理论,分析了公司司法解散的法理基础和对该制度进行完善的必要性,在本文的论述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是司法解散制度构建的前提。第二部分,对国外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的立法以及评价进行了阐述,通过对国外法律规定的介绍,对国外的一些先进规定的特点予以评价,并与我国立法对比发现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的缺陷与冲突,为下文对于法律制度的构建打下基础。综合前两个部分的论述,得出全文的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关于司法解散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紧紧承接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司法解散法律规定的建议,这一部分成为全文的归宿。第五部分结语,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