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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明代嘉靖、隆庆两朝应天巡抚的一个群体考察。
明代嘉靖、隆庆两朝,自嘉靖元年至隆庆六年(1522-1572年)为止,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期间,明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领域都经历了和以往不同的变化。嘉靖皇帝即位之后,明朝首先经历了“大礼议”的政治风波;此后,“南倭北虏”以及接连不断的灾难,地方民变、兵变,使得国家日益陷入困境。
在大变动的背景下,明代的应天巡抚在表面的稳定中负担着较之以往更为繁重的任务。本文是嘉靖、隆庆两朝38位巡抚的在任作为的一个简单考察,试图通过历任应天巡抚的在任作为,探讨其权力内容、职责负担以及应天巡抚在实施职责时所受到的种种约束与影响。
应天巡抚所辖的较为固定的江南十一府州是明朝较为富庶的地域之一,而所负担的赋税数额之重也极为突出。应天巡抚很重要的一个职责就是积极稳妥、及时有效地监管地方的赋税征收,保证当地对国库和内府的供应。同时应天巡抚作为事实上的地方长官,他在辖区内的司法、监察、民政以及后来的军事权力也都得到了中央的承认和支持。我们可以看出,应天巡抚在整修地方水利工程、尝试推行新的赋税征收方法、维护地方治安和社会秩序、力图改变纠正地方风气等各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应天巡抚也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和阻力。
总的来说,应天巡抚的任期完全由中央决定,因而导致极不稳定,巡抚本身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受到巡按御史的干涉,努力调和地方矛盾与差异的平均措施与改革措施的推行,也受到来自乡宦士绅等力量的阻挠破坏等等,这些约束使得应天巡抚并不能完全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力。通过对应天巡抚群体在这段时期之内的作为、活动的了解,对于我们理解明朝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明朝的地方行政状况,是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