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法律规制探析——以与公海自由制度的关系及发展进路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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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表面面积约71%为海水所覆盖,其中大致有2/3海域处于国家管辖范围外。随着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确权的完成以及全球海洋生态与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生物多样性养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议题的广泛关注与讨论点更多地聚焦在国家管辖之外的海域。作为一种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综合性“就地保护”海洋管理工具,海洋保护区已被国际社会、区域组织和相关国家付诸实践并逐步健全了区域性的规制法律体系。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数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海洋保护区网络已相继建立。  公海保护区先天性地与公海自由制度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然而其却顺应了现代国际海洋法扩张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之义务的趋势,并且具有深刻的国际法理论和丰富的区域探索经验基础。区域公海保护区的实践发展推动了国际法领域区域性公约层面的立法进程,进而为相应的公海保护区设立和管理提供了直接的国际法依据。  鉴于在国际法框架下,国际海底“区域”内所属生物及遗传资源应当如何定性仍然存在立法空白,国际社会对于生物资源是否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核心焦点以及运用何种模式进行研发和管理存在较大的争论。然而,学理普遍观点认为,对于包括生物资源在内的“区域”资源应当确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公海自由制度不应当适用于“区域”。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意义的“区域”描述实践正在不断推进,一旦“区域”保护区设立,无疑会对当前国际海底区域相关勘探和利用活动产生深刻变革和冲击。  解决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建设当下正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困境,通过国际社会在加强协调与合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区域性体系进而组建全球性框架是一种相对可行的思路。我国应当恰当掌控在公海及“区域”保护区议题上的谈判立场和行动举措,进而最大程度避免保护区制度对我国产生的消极影响,充分维护我国在管辖外海域的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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