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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以后,伴随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商品贸易的发展,银号(钱庄)作为中国内生金融机构获得初步发展。其营业以商品贸易之间的资金借贷为主要对象,而区别于明代之前以私人借贷和高利贷为主的金融模式。清中期前后中国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跨区域的长途贩运贸易蓬勃开展。票号的出现是在明清以后中国内生金融机构初步发展的基础之上,突出发展了汇兑业务,以满足埠际异地结算的需要。而在各个商埠内部,钱庄、银号开始将主要业务转向经营本地商业的存放款项。钱庄、银号与票号业务的相结合,各有领域,逐渐形成一种新的金融模式。钱庄、银号基于中国传统商业而产生,继承了中国内生金融的一般特征,在庚子事变以后取代票号的地位,成为中国内生金融的典型代表。伴随近代中国复杂的商品贸易发展逐步现代化,钱庄、银号的进步推动中国内生金融机制向较高的水平发展。近代天津的银号与上海的钱庄性质基本一致。在业务经营上以存放款项、汇兑为主要业务,其次兼营买卖生金银、有价证券、买卖银洋、票据贴现等“浮事”业务。与现代化的银行相较,银号具有很多独特特征。由于经营业务上各有侧重,银号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以存放款项、汇兑为主要营业的银号称为“做架子”,以各种投机买卖为主要业务的银号则称为“套生意”。银号的资金来源在资本之外,主要依靠存款。早期的银号存款中有一定数量的政府公款。政府公款之外则倾向收存私人大额稳定存款,称为“票项”,银号一般不办理零散储蓄业务。此外,票号以及银行的拆借也是银号重要的款项来源。银号放款以信用放款为主,不倾向经营抵押放款。尤其是对不动产抵押放款,银号章程中往往予以明确禁止。之所以出现这种经营倾向,是和银号内在的资金运作方式存在紧密联系的。银号的汇兑业务一般通过两种途径办理,其一在外地设立分号直接经营;其二通过与外埠的银号、钱庄之间建立同业往来关系,彼此代理。银号通过汇兑业务中特殊票据的使用,充分发挥了信用交易的优势,例如“对期汇票”可以在银号和商号双方都不动用资金的情况下,完成异地结算。“对期汇票”的使用实际上是将汇兑业务和信用放款业务进行了有效的结合。银号的汇兑机制与票号的直接汇兑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性。银号对于款项的应用也独具特点。除了经营正规银号业务之外,银号往往利用其筹集资金的便利,直接经营普通商品的投机买卖,或投资地产。从整体来说,后者占有相当比例,也是银号特殊的盈利形式之一。这一点与银行的长期发展趋势是有所区别的,银号的自行定位并非为资金供求之间的金融中介,银号资本并非是单纯的金融资本。银号的资本来源复杂,但是都围绕钱业群体为核心组建银号,各银号经理多为钱业耆旧。银号资本由股本和护本组成,银号信用往往不依靠资本丰厚,而主要依据股东身份和身家,故而银号资本一般数额不大。股本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股东权利义务的分配依据。民国时期,天津银号的资本规模经历了长期的缓慢增长过程,无论是平均资本规模,还是资本增长速率,乃至增资的积极性都落后于上海。天津的银号与华资银行相比较,无论是单个银号还是银号的总资本额,都明显小于银行的资本规模。但是银号通过股东无限责任、市面拆借以及迟期支付等特殊资金运作机制,弥补了银号资金狭小带来的缺陷,保障了银号可以通过较少的资本亦可融通资金,而形成较大的资力。庚子、辛亥以后,票号逐渐衰落,钱庄、银号成为中国内生金融的代表。这不仅仅是两种金融机构之间的替代,而是中国内生金融模式发生了整体转变。近代银行通过雄厚的资本与广泛的储蓄业务,担任资金供需中介;票号经营全国范围内的汇兑业务,进行异地结算。与二者相较,钱庄、银号的主要金融功能是“综合资金清算”,将同城清算和埠际清算进行有效结合。钱庄、银号的“综合资金清算”机制,主要是通过资金清算网络实现的。这种复杂资金清算网络的存在是钱庄、银号“近代化特征”的主要表现。钱庄、银号的资金清算网络与票号的汇兑网络迥然不同。票号经营汇兑主要是通过分号的设立。每家票号都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的需要建构独立的总分号网络,票号之间很少进行业务联营,而更多的体现为竞争的关系。而钱庄、银号则不然。钱庄、银号的资金清算网络以各个商埠为网络结点,内部首先进行有效整合。在各个商埠内部钱庄、银号按照业务倾向的不同有所区分,天津“西街”银号侧重存放款项、汇兑业务,“东街”银号侧重“浮事”业务;租界银号兼而有之。银号的帮派划分,使得各帮银号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正规银号和门市钱庄、汇兑庄各个层级不同的金融机构,也各自具有营业领域;银号之间的“靠家”和“川换家”关系的建立,彼此互相帮扶,维护行业整体发展。每个商埠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综合金融功能的主体。埠际之间,部分银号在外埠设有分号、联号,主要通过汇兑业务与外埠沟通,有的银号则通过金融市场上金融票据的买卖与外埠取得联系。各埠钱庄、银号之间联系紧密,共同构建综合资金清算网络,与票号的汇兑网络相较,高下立判。晚清以降,政府出于整顿财政金融的需要开始建立银行体系,并希望通过对银行体系的有效控制,进一步整合社会金融资源。但是,新式银行制度的引进具有很大局限。从晚清到北洋时期,再到国民政府时期,银行体系的建设总共经过短短的二三十年时间,难以一蹴而就。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并没有达到支撑现代化金融模式的发展水平。换句话说中国近代的银行制度具有一定的超前发展趋向。更值得注意的是,自晚清政府以降,历届政府对待银行发展的政策几乎都是出于解决财政问题的需要,进而将银行的发展与历届政府的财税、公债、军政垫联系起来。政府以高于一般商业金融的存储利率吸引银行投资公债和政府垫款,以政策主导银行资金的走向的意图非常明显。这样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银行对中国近代商业、产业的发展意义有限,造成社会上一般商业交易所产生的金融需求不能从银行方面得到充足的有效支持。这就直接造成中国的内生金融机构钱庄、银号得以长期存在并与华资银行、外资银行分庭抗礼。自晚清以后,历届政府都要求钱庄、银号遵守银行法,并由政府财政机关对其进行注册管理,对钱庄、银号发行货币的管理亦趋严格,一定程度上对钱庄、银号的发展造成冲击。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南京国民政府的金融改革,加速了钱庄、银号的衰落过程。整个中国的金融格局从自发的金融形态,转变成为由政府主导的“管控型”金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