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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雾霾等环境公害频发,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严峻的环境问题反过来也限制了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环境保护执法提供了法律保障。环境行政处罚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中被广泛应用。环境行政处罚融合了尊重自然生态规律的环境保护理念,逐渐成为预防和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应对生态环境危机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行政处罚制度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从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阐述了环境行政处罚概念的界定、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以及处罚种类。在对这一制度进行梳理后提出该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立法、执法、监督三个方面入手,提出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即在立法中存在着环境行政处罚法律体系不完备、地方性法规缺少处罚设定权等问题。在执法中,问题则较为明显,包括了自由裁量权在执法过程中容易被滥用、环境行政处罚力度较小、存在地方保护现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缺乏直接强制执行权等问题。在监督过程中,存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不明确、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不到位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又介绍了美、日、墨西哥三国的环境行政处罚制度并提出其中可予以借鉴的内容。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对策,也是分别从三个方面入手:即在立法上构建统一的环境行政处罚法律体系、扩大地方性法规处罚种类设定权;在执法上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加大处罚力度、打破地方保护以及扩大强制执行权;在监督上细化监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