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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吏作为区别于“俗吏”、“酷吏”以及“贪官污吏”的官吏群体。循吏拥有“吏”与“师”的双重身份,即有文化与行政双重属性,“吏”作为沟通君与民的纽带,政治环境以及选官制度与循吏的产生的息息相关,其基本职能是维护社会秩序,奉行朝廷法令;而“师”的主要任务,则是通过积极的宣导教化和移风易俗,建立文化秩序,或者通过自身的品德修养以身作则,向老百姓树立“以吏为师”的学习榜样。每一个朝代都有属于每个朝代的时代特色,作为“吏”的唐代循吏也离不开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唐初政治清明、君明臣直的政治大环境,日趋完备的科举以及铨选官吏选拔制度,促使唐代循吏在时期分布上主要集中于唐代早期。唐代后期,中央对于地方官吏尤其是“二千石吏”的遴选权力的进一步削弱,使得唐代循吏群体骤减。不同的史书作者有不同的循吏判断标准,新旧唐书中循吏群体则以政术有闻为其主要择选标准。权力分立的概念和观念起源于近代,在古代社会,官吏的实践活动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社会各个方面。在立法方面,唐代循吏相比于汉代循吏,在地立法上实践明显较少,即使面对偏远不实礼法的乡民,也是以兴学馆、重教化为主的实践行为。在广义的执法方面,唐代循吏则在富民、理讼、教化予以建树。古代中国是传统农业社会,农业是封建国家立国的经济根本,儒家政治思想中“欲使民必先富之”是循吏政绩的行动指南,救灾荒、打豪强、兴水利、开屯田、改农技等一系列富民措施。“儒家的基本政治理念是“先富后教”,即“养人之欲,给人之求”,用以忠君为主要内容的儒家思想来推行社会教化,兴办教育,或“以吏为师”的间接传播,使广大人民成为统治者治下的顺民。在听讼方面,循吏和一般的封建官吏相比,其重要职责是“政平讼息”,所谓“政平”,办事公平公正,从而使社会安定祥和。传统儒家德治思想及两汉循吏文化历史沉淀作用的影响以及我们也不能忽略了时代背景,导致了唐代循吏的产生出现。其中经济的繁荣、政局的稳定、君主的开明以及制度的优越构成了产生循吏必不可少的社会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