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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彰显了其在我国法律地位中的重要性。从1950年第一部分婚姻法至今已有六十余载的历史,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为适应我国不断发展变化的婚姻状况及婚姻家庭关系特点,国家立法机关在1980年和2001年对其进行了较大修改。而目前我国适用的即是2001年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较之前的有较大修改很多人就称之为新“婚姻法”。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完善了我国的离婚救济体系,在原来只有离婚经济帮助的基础上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然而自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设立以来,学界一直未停止对其的讨论和争论。有人认为该制度在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提升了女性的地位,意义重大。也有人认为,该制度只是看起来很美好,实际上并没有太多的适用空间。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家务劳动价值理论、夫妻权利义务对等理论和婚姻利益理论均是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并且该制度也彰显了我国婚姻法对正义、自由、幸福等法律价值的追求。为了更好地发挥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作用,平衡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夫妻双方的人格平等,应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笔者通过深入学习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理论和相关论文专著,认为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和功能,既不同于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与后两者共同保障离婚时相对弱势一方的权益。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应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经验,对其进行积极完善:在学界统一称谓;扩大其适用范围,不以夫妻财产制为限制条件,增加其适用的一般条件;细化其适用的标准和补偿数额确定时的应予考量的几项因素;完善补偿方式和形式等内容。以期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更具操作性,可以真正为离婚时遭遇不公正待遇的一方提供切实可行的救济手段,使婚姻当事人之间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上得以公平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