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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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内部治理手段,企业合规蕴含了法治化、市场化、现代化等治理理念,契合了我国当下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因而被寄予了厚望。而现实中,却鲜有企业拥有合规的动力,尤其是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广大中小微民营企业,因缺乏完善的合规管理,近年来频频触犯刑事法律,不仅导致多方主体利益受损,也为司法机关创造了难题。“一诉到底”无助于实现犯罪预防的重要目的,“一放到底”亦对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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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内部治理手段,企业合规蕴含了法治化、市场化、现代化等治理理念,契合了我国当下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因而被寄予了厚望。而现实中,却鲜有企业拥有合规的动力,尤其是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广大中小微民营企业,因缺乏完善的合规管理,近年来频频触犯刑事法律,不仅导致多方主体利益受损,也为司法机关创造了难题。“一诉到底”无助于实现犯罪预防的重要目的,“一放到底”亦对司法公正产生损害,二者均非最好的解决方式。附条件不起诉在诉与不诉之间提供了折衷处理方案,通过考察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起诉,蕴含司法宽缓精神和深度治理犯罪的双重功效,是激励企业合规的有效措施。在我国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试点的多种合规模式中,合规不起诉模式表现出了较好的效果,其本质可以归结于附条件不起诉,但囿于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以相对不起诉的名义开展。从试点效果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应考虑在立法中确立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企业合规在我国落地生根提供全面、系统、稳定的制度保障。且从我国当前来看,不断更新的检察理念、向社会治理有效延伸的检察职能、普及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建立已久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为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建立提供了充足的可行性。因此,可在充分利用企业合规改革探索成果以及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在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对其进行立法构建。在实体层面,明确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适用的案件类型及合规考验期;在程序层面,构建一套包括启动运行、监督评估及处理救济在内的工作机制,为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实施提供系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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