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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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正式纳入刑事规制范畴。危险作业罪与传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犯罪存在着本质区别,有着明显的法益保护前置化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对危险作业罪做到准确认定并非易事。自《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以来,虽然已经有学者对危险作业罪的部分问题展开研究,但是对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较少,需进一步深入研究。故以危险作业罪为对象,围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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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正式纳入刑事规制范畴。危险作业罪与传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犯罪存在着本质区别,有着明显的法益保护前置化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对危险作业罪做到准确认定并非易事。自《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以来,虽然已经有学者对危险作业罪的部分问题展开研究,但是对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较少,需进一步深入研究。故以危险作业罪为对象,围绕其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对相关争议进行分析,并比较危险作业罪与相关犯罪,研究它们在司法认定上的区分和处理,以期解决危险作业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在客观方面,对前置要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行为要件——三种法定行为,结果要件——现实危险进行分析。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作狭义解释,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三种法定行为的认定,一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应当在符合文义的前提下进行实质解释,实际会造成现实危险的行为才有必要认定为危险作业罪的法定行为。现实危险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根据行为发生时的客观情况以科学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危险需要达到现实的、严重的、紧迫的程度。在主观方面,通过对争议进行分析,并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判断标准、过失犯罪的法条规定、危险作业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危险犯纳入过失犯罪正当性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危险作业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在与相关犯罪的区分上,危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关键是严重后果是否发生,当两罪发生竞合时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危险作业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关键是主观故意内容的区分,当故意内容难以区分时,宜认定为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分关键是结果要件的区分,当两罪发生竞合时,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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