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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个人财富日益增长并且呈现出集中的趋势,人们对于个人财富的态度、理念和处理方式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近年来金融逐步开放、市场走向多元化,特别是商业银行间激烈的竞争激发了国内金融市场涌现出大量的个人理财产品,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各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推出的一项主要业务,交易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各商业银行竞相向市场推出各具特色的个人理财产品,此类产品已成为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和资金业务核心竞争力的体现。自2003年国内第一款结构性理财产品发行以来,结构性理财产品凭借其独特的组合配置和灵活的条款设计逐步成为个人理财市场上的焦点。国内外商业银行纷纷推出各具特色的结构性理财产品,这些产品—经问世就受到投资者的热情追捧,甚至部分产品在发行时还出现排队抢购的情况。但与此同时,多数投资者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结构设计、触发机制、收益分配等情况并不十分了解。所谓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将固定收益证券与金融衍生品相结合的一类金融产品,其结构设计原理是在固定收益证券的基础上嵌入某种金融衍生工具(以各类期权为主),通过与利率、汇率、价格指数等标的的波动性挂钩或与某经济实体的信用状况挂钩,使得产品购买者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能够获得较高收益。结构性理财产品通过将固定收益产品与期权结合,使得其投资收益与标的关联资产的价格波动相联系,在保障本金的同时赚取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同时,由于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标的种类繁多,且条款设计复杂,因此普通投资者往往较难判断其真实收益状况。尽管许多中资银行频繁发售结构性理财产品,但也只是简单地作为销售渠道赚取中间差价,而没有掌握产品的设计、定价和风险管理等核心技术。今年年初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到期的结构性理财产品频频爆出零收益或者负收益的现象,这些产品无一例外因参与国际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而受到牵连,由此引发了投资者、发行银行、监管当局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设计、定价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关注。基于结构性理财产品收益不佳状况,为了减少不断扩大的投资风险,监管部门对发行银行的监管力度和尺度正在加大。2009年7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理财资金不得投资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股权,不得投资高风险或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这意味着未来结构性理财产品风险将趋低,也将不再可能出现结构复杂的理财产品。本文以商业银行推出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作为研究对象,重点对股票挂钩型结构性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析,结合具体的产品实例来探讨商业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设计、定价的技术原理和基本流程,运用Monte—Carlo模拟的方法,对选定产品进行模拟定价,通过将模拟运算所得的理论价值与现实产品的发行价格作对比,对这类产品定价合理性以及银行与投资者的成本、收益做出进一步的详细分析和解释。最后,综合分析结构性理财产品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及发展思路与政策建议。与其他的结构性产品一样,结构性理财产品提供给了投资者在全额或部分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分享国际金融市场高收益的机会。与此同时,它也对发行人的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及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设计、定价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深入研究,本文对于增强结构性理财市场各参与方的风险意识、提高国有银行的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为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该部分业务的监管提供参考意见。第1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框架与方法,以及关于结构性理财产品定价的文献综述。近年来,随着我国个人财富的增长和理财意识的增强,各家商业银行逐渐发现个人金融服务市场所蕴含的巨大商机,越发重视对个人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拓。另一方面,投资者对安全性和收益性的需求也促使银行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应运而生,它具备收益性与风险性并存的特征,已成为当今国际金融市场上规模发展最迅速、最具潜力的理财业务之一。结构性理财业务以其巨大的市场能量,不仅走进了各家中资银行的视野,也不断吸引外资银行抢滩这块市场,为国内商业银行迎接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带来的挑战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第2章主要为结构性理财产品概述,主要介绍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定义以及分类。所谓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在银行存款、零息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基础上,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固定收益产品和金融衍生品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它实际上是一个固定收益产品与选择权的投资组合,一方面将部分本金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来实现保本,另一方面将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与标的资产的价格波动相联系,在保障本金的同时获得较高投资收益率。就产品分类来看,结构性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按照投资币种可分为人民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外汇结构性理财产品;按挂钩标的资产可分为利率挂钩型理财产品、信用挂钩型理财产品、商品挂钩型理财产品、汇率挂钩型理财产品、股票挂钩型理财产品;按收益类型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第3章主要研究股票挂钩型结构性理财产品定价原理。其定价的基本逻辑就是:先把产品进行拆分,然后对每个部分分别定价,最后将各部分定价结果加总,得到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整体价格。本文首先把结构性理财产品分解为固定收益部分和期权部分,试图用二叉树模型对其进行量化定价。固定收益部分的定价相对简单,一般可根据结构性理财产品发行时与产品投资期限相匹配的定期存款利率,采用现金流贴现的方法计算。期权部分的定价主要根据产品条款设置,使用Black—Scholes模型或者Monte—Carlo模拟等方法加以计算。部分期权我们已经得到解析解,只需根据市场情况合理估计公式中各参数值,就可以计算出期权的价值,而对于另一些结构更为复杂的期权,则需要使用计算机对标的资产未来可能的价格走势进行模拟。在对产品各部分分别定价后,理论上通过将各部分价格相加,我们可以得到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价格。第4章以光大银行“同升十五号”人民币A股关联结构性理财产品为例,运用二叉树模型和Monte—Carlo模拟,对股票挂钩型结构性理财产品定价进行实证分析。按第3章所介绍的方法计算该产品的理论价值,将模型计算所得的理论价值与产品实际发行价格相比较,我们发现该产品属于溢价发行,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较大,而对于银行来说,在发行时存在收益。事实上,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市场价格大多高于其理论价值。主要原因包括三方面:首先,理财产品发行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发行费用,需要通过溢价发行分摊;其次,理财产品独特的创新会给发行银行带来一定的溢价,如率先推出挂钩奥运概念的产品等;最后,由于理财产品结构的复杂性,银行需要一定的资金以设计避险措施。第5章主要介绍结构性理财产品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及发展思路与政策建议。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在我国起步较晚,主要存在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透明度不高、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上资金运用能力不足、国内商业银行自身内控建设及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弱、商业银行理财服务意识有待提升,以及投资者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对于以上问题,本文针对发行银行和监管当局分别提出了相应建议:提高金融衍生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在开发个性化产品上取得突破,满足投资者层次化需求;增强国内商业银行对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能力;培养和引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人才,提升综合理财服务水平;强化规范管理、重视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