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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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类技术侦查措施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与场所监控四种类型,是以高度技术性、秘密性为基础的强制性侦查措施,是打击重罪的利器,也是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尖刀。我国立法对监控类技术侦查限权不足,致使该项侦查权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依法有序运行。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为研究的文本基础,2019年度188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结合其他实证类研究成果,总结实践运行中监控类技术侦查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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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类技术侦查措施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与场所监控四种类型,是以高度技术性、秘密性为基础的强制性侦查措施,是打击重罪的利器,也是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尖刀。我国立法对监控类技术侦查限权不足,致使该项侦查权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依法有序运行。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为研究的文本基础,2019年度188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结合其他实证类研究成果,总结实践运行中监控类技术侦查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法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为我国监控类技术侦查的程序规制建言献策。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为监控类技术侦查程序规制概述。监控类技术侦查是侦查机关遵照比例原则,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依法使用专门的技术设备和方法,在相对人不知情时,对相对人的活动进行监视与控制的集合性概念,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和场所监控四种类型。监控类技术侦查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言论自由权、住宅权等隐私权利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干预,为防止权力滥用,我国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将其逐步法治化,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第二部分为监控类技术侦查程序规制的实践考察。通过研判裁判文书和其他各类实证研究资料,对监控类技术侦查案件的案件范围、刑罚情况、适用种类、审批程序以及证据的使用等几个方面的实践情况进行梳理,较为全面地展现监控类技术侦查的运行情况。第三部分为监控类技术侦查程序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监控类技术侦查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以下五方面的问题:一是适用条件模糊;二是“根据侦查犯罪需要”含义不明;三是审批程序不中立;四是排除非法监控类技术侦查证据难;五是缺乏专门的监督与救济制度。第四部分为监控类技术侦查程序规制的完善构想。一是明确适用条件,厘清基本概念,确定案件范围,充实审批文书;二是确立比例原则;三是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审批程序;四是完善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定,确立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取证规则,构建合理的庭外核实程序。五是建立监督与救济制度,完善监督体系,构建包含事后通知与对违法侦查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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