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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开发越来越受到关注。博物馆作为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衍生品的开发已成为当下最重要的任务和挑战。每个博物馆都拥有丰富独特的文化资源,在文化产品的生产和开发上都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我国的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开发仍处在初级阶段,还有极大的上升空间,如何合理高效地对文物衍生品进行开发是博物馆目前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的主要结构是包括绪论、第一章至第四章为正文,结论为最后部分。绪论,由《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出文物衍生品的开发现状和问题,提出本文的研究主要是探讨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可版权性问题。第一章至第四章是正文部分,第一章是对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版权争议问题进行梳理,例如博物馆是否有权对文物衍生品进行开发?博物馆文物有哪些著作权权利?博物馆文物衍生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第二章对博物馆文物衍生品有关的演绎作品、实用艺术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概念进行辨析,最后得出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定义。博物馆文物衍生品主要包括了出版品、文物复仿制品、文化创意产品等类型。博物馆文物衍生品具有文化标识性、创新性、情感性、艺术性等特征,与其相似的概念有文化衍生品、文化商品、艺术衍生品等。第三章探讨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可版权性问题,对相关的作品类型和著作权权利进行分析,并对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进行分析。第四章对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独创性标准进行分析,对独创性的考量因素、积极性因素和消极性因素,不同类型的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独创性进行了探讨。结论部分,通过对前四章的论述,得出博物馆文物衍生品中如果符合版权法中作品要求的,具有可版权性的,应当纳入版权法的保护。其次,基于版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的考虑,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开发应当兼顾博物馆、博物馆文物衍生品的创作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