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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5年《公司法》开始,社会各界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有所期盼,直到2013年《公司法》确立的完全认缴资本制的转变,学界普遍承认2013年《公司法》修改的理念在于:为了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注册困难的问题,通过减少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各种限制,通过相应的监管措施来降低企业的风险。但是从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中,部分认缴制已转变为完全认缴制,而具体的责任制度没有对应进行修改——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依然沿用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的出资责任制度体系。从法院的司法裁判数据来看,2013年后,法院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纠纷的判决明显增多,这说明在认缴制改革之后,债务纠纷不断增多,认缴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股东进行违约的动机,从而使得债务纠纷增多。由于目前的实际企业运作过程中,债权人无法了解企业的实缴情况,因此容易出现偿债能力不足的结果,目前这一规定也使得债权人的借债意愿降低。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目前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缘起,基于目前的有限责任与法定资本制价值平衡以及认缴制改革冲击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分析,了解理论的基础和现实的必要,并结合学者的主流的“否定说”、“肯定说”的两个观点提炼相应的思想,通过明确问题并对问题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目前有限认缴资本制转变为完全认缴资本制的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最终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四章,在第一章指明了 2013年《公司法》从有限认缴资本制到完全认缴资本制改革造成的股东责任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的脱离,在梳理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指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和当前学者研究的现状。第二章,对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件进行整理、归纳、总结,指出目前主流的否定说、肯定说两大流派,并通过债权人代位权和默示条款的角度,认为应当肯定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第三章,重点讨论理论基础以及现实必要。理论基础方面,完全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在该种情形下,是否应该让位于债权人的利益。首先,笔者从有限责任的性质和法定资本制的源起出发,矫正了相关的逻辑起点,并重申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其次,通过认缴制改革冲击债权人利益,重点针对目前债权人对于借债企业无法充分了解财务状况的情况,以及认缴制使得在股东存在丧失出资能力之后无法保证债权人及时收款的情况进行分析。在第四章的内容里,从扩张解释《公司法》、合理怀疑原则完善举证责任制、建立破产倒逼路径以及设立法院破产询问程序四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解决完全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保护困境,并完善相应的加速到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