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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传统文化的健康发展是世界文化多样性发展的保障,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也应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对于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这一议题,世界各国也是经历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探讨,由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属于来源群体创作的智力成果,并且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所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与知识产权问题一直备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在知识产权背景下如何界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由于不同国家不同的文化历史底蕴,其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述采用了不同的术语,即使这些术语之间存在同一关系。要做到准确界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不仅要界定其特征与范围,而且要把其与完全不同意思的术语进行对比。论文界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由某一民族群体在长期的历史生产、生活过程中创作的反映群体共同利益并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成果。”其次,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众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法律保护中,为什么要选择知识产权类型保护呢?笔者认为原因是:(1)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来源群体集体创作的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权利人智力成果的;(2)现代商业社会广泛存在侵害来源群体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问题,而知识产权保护中关于权利主体的权利内容可以解决好这些问题;(3)知识产权保护是私权性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利主体享有更多的自由选择权;(4)由于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不同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理念,所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只是一种间接地、无力的保护,有必要建立一种特别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保护制度。最终各国也都确定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特别保护制度——其仍归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而区别于现行的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保护。第三,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国际保护的现状问题,论文重点介绍了国际范围内的《伯尔尼公约》、《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和《1982年示范条款》、发展中国家内突尼斯和阿塞拜疆的保护现状,可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需要基础的国内立法,也需要国际范围内具有强制力的国际保护规则。最后,论文分析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现行知识产权法间接性保护问题、司法实践保护问题、权利主体问题。由此可知,我国需要在已有特别版权模式的基础上建构具体的特别保护规则内容。在简述构建特别法保护规则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立法宗旨后,论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特别法保护的内容进行设想式建构:(1)客体制度;(2)主体制度;(3)权利内容及其限制;(4)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5)外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