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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法经济学理论认为,保护个人权利有两种替代的方式或模式,即要么由产权规则来保护,要么由责任规则来保护,但是这两种规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都各有其缺陷。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分析,指出这种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介于产权规则和责任规则之间的性质,是一种基于产权规则的责任规则。所以,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这种组织能够集产权规则和责任规则的优点于一身,确切地说就是能够在降低交易成本和降低信息成本之间做出最佳的折中。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效运转的关键,就在于要按建立在明确界定的私人产权基础上的责任规则的机制来运作。国外的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之所以在实际的运转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正是由于它们能严格按这一机制来运作。而反观我国的同类组织,自成立以来一直未能有效的运转,我们认为原因也许不仅仅在于该组织本身的管理上,而更根本的还在于,我国民众和政府的产权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意识仍相当薄弱。因此,为了长远的发展,有必要在全国上下进行一次增强产权意识、尊重个人权利的思想观念启蒙运动。而这正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共管理蕴含之所在,即要尊重私人产权、尊重个人权利,尽可能让权利人自主管理或形成私人自治组织,而不是由政府集权力于一身,无所不包,无所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