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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也是古已有之。但中国的各朝各代以及世界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立法沿革及中外对比对于我们了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变迁和发展趋势有重要意义。本文第一章第一节即是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历史考察,分别论述了中国和外国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法情况,并对中国古代、近代和新中国成立后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法情况进行了特点分析,对中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法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在第二节中,笔者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特征及属性进行了厘清和概括,指出了以往观点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念的片面之处,并结合刑法修正案(七),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了全面界定。研究刑法罪名离不开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本文第二章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重点分析。在犯罪客体方面,笔者从法益侵害说的观点出发,指出以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分析犯罪客体的局限性,结合关税的职能,指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利用关税调节经济权。在犯罪对象的研究上,主要是就实践当中分歧较大的几类对象进行了分析;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观方面,笔者主要联系实践当中的案例,结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介绍;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主体,笔者没有面面俱到,而是针对实践当中争议较多的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情形进行研究,重点放在国家机关、一人公司、合伙企业等是否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体问题上。实践中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争议较大,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观方面,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观方面的违法性认识问题、认识错误与概括性故意问题、犯罪目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研究是本文的第三章,首先,笔者对针对普通货物、物品实施的走私违法行为、走私违规行为、走私犯罪行为进行了性质归类,并为其界定划定了标准,还从犯罪数额、目的、情节等方面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与非罪进行了界说。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一罪与数罪方面,笔者主要分析了武装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问题的一罪与数罪及同时走私多种物品行为的一罪与数罪,认为武装掩护走私行为并不能独立成罪,而同时走私多种物品行为不是想象竞合,而是数罪。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此罪与彼罪的划分问题,主要分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放纵走私、受贿罪等经常牵连在一起的罪名的认定问题。本文第四章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形态认定问题。实践中与理论界至今仍存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争论,笔者认为,虽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数额犯,但也是一种过程犯,仍然存在犯罪未遂。针对以往主要是对通关走私行为进行研究并笼统界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未遂标准的弊端,笔者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不同行为方式,认定未遂的标准是不同的。结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分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后续走私、间接走私四种类别,分别提出了申报说,到达国境线说,起运说、申请核销说与区别说,而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既遂标准,也是从以上四种类别出发,分别提出了放行说、跨越关境说、交付说与区别说。本文第五章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针对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不同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并从立法原义与实践困境方面阐明了理由。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故意,笔者主要分析了“通谋”及犯意的认定问题。本章的重点在于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几类特殊共犯的认定与处理上,笔者主要阐释了“看水族”、海上运输走私、包税走私及单纯买卖涉税票证走私行为处罚的理论基础与难点分析,建议对于“看水族”以窝藏罪处理,对于海上运输走私应适当扩大处罚对象的范围,对于包税走私的间接故意认定应立足于案件事实考察,对于单纯买卖涉税票证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方面也存在颇多问题。在本文的第六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立法以偷逃应缴税款作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依据的弊端并提出应适当考虑情节因素,然后针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种、量刑幅度设置及最高刑设置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了改进意见。对于立法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理解问题明确了其应然含义,并提出为了惩治蚂蚁搬家类走私,对经两次行政处理后又走私的,对行为人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现行刑法的规定是有疏漏的,也导致了实践当中作法不一。笔者提出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涉财物,不能简单的一律没收,必须区分行为方式,考察行为人的偷逃应缴税额来决定没收的范围和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