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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管理和教育罪犯的矫正方式,在未成年人罪犯的再社会化等方面有着“监禁”这一矫正方式难以比拟的特殊优势。2003年7月我国《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启。但直到目前,我国尚缺乏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制存在的问题有;一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法制的不足;另一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体制不完善。国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给我国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英国、美国和日本的共同经验是:立法体系较为完备,具有很高的操作性;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权统一、完整;对于矫正监督有明确规定,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到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式灵活多样。我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加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宣传,营造良好立法环境;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体系;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在《社区矫正法》中应单独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专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