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为了更具规范性的处理群体性、区域性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环境公益事件,我国逐步开展由检察机关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和实践。自2015年起开启试点工作以来,该制度经历了从浅到深、从不全面、存在较多漏洞到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到2018年,相关立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环境生态公益诉讼中具有原告资格的同时,也细化和强调了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证据等方面内容。这些规定对于应对公益诉讼主体缺失的问题大有裨益,很好的应对了诉讼程序启动的问题。但同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运行中也遇到了诸多理论争议和实践难题。目前该制度运行中呈现几个突出特征:诉前程序运用十分广泛,是处理案件最主要方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主要的办案类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对不足,形成了“行主民辅”的模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几无败诉,且几乎都是一审结案等。上述运行现状折射出了以下问题:对于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角色定位不清,导致其处于既是法律监督者,同时又扮演诉讼当事人的角色,使得其处于角色对抗的尴尬境地;控方与辩方双方地位不平等,包括证据获取能力不同、反诉问题等使得控辩难以形成实质对抗;大量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挤占民事公益诉讼运行空间,诉讼中检方胜诉率超高;以及其介入民事、行政诉讼带来的处分权等问题对于传统诉讼架构的冲击。出现上述现状的原因既有实践中操作的因素,但更主要、起基础作用的应是背后的立法逻辑问题,换言之,是目前制度设计的必然结果。检察机关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现有的配套制度设计依然存在逻辑缺陷,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仅会造成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两种诉讼存在路径交叉,也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定范围的功能重合,致使检察机关运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大打折扣,而且还会导致司法救济先于行政救济,没有做到“司法谦抑与被动”、“尊重行政首次判断权”。因此,该制度尚需改进以适应公益诉讼实践的发展需要。针对以上问题,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域外法比较等方法对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权的正当性基础进行分析、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路径进行考察,通过探究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正当性基础,结合能动司法和司法谦抑原则,突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关”属性,明晰其参与公益诉讼程序的角色定位,以“公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遵循行政权先于司法权、社会参与先于公权力参与的逻辑,试图探讨一条通过发挥行政管理与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各自优势,两者相互配合,各取所长来完成维护环境法益任务的公益诉讼新路径。本文进行该项研究的目的在于希望从法律层面理清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从制度层面探索一条更加完善和符合司法实际的运行路径,以期尽可能减少在实践中运行的争议与难题,真正推动我国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