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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可以为资本输出国创造巨额利润,从而推动输出国国内经济的发展,但是海外投资作为一种跨国界的投资,它不仅要承担自然风险和来自于外部市场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因素的商业性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很大的政治风险,这些政治风险主要来源于东道国政府、东道国内的不同利益集团、东道国政府的敌对势力和外国武装力量的入侵。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将要面对的是在WTO规则内同其他国家的同等竞争,面临更多挑战的同时也势必为我国对外投资创造更多的机遇。入世不仅对我国引进外资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呼唤着我们建立一套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我国对外投资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拓展对外经济合作,深入参与国际竞争。但是,前述投资风险的客观存在成为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制约因素,于是,如何帮助我国投资者在对外投资过程中规避投资风险尤其是政治性风险,便成为当前学界面临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之道就在于制定并逐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现状以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特点,并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渊源及背景入手试图探悉这一制度的内在价值。第二部分对目前世界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实践以及国际公约中与海外投资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详细介绍了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以及ICSID和MIGA中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关系密切的公约内容,最后就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涉及的海外投资保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介绍美国和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时候,通过对两国海外保险制度的制度模式、保险范围、承保条件等方面的比较从而得出这两种立法模式的不同之处,以供我国立法借鉴之用。第三部分首先指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失以及由此而给我国海外投资顺利进行带来的不利影响,然后就目前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后进一步得出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制度的建立离不开相应的指导性原则以在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架构。解决了立法的指导性原则之后,笔者就目前世界上两种普遍的海外投资模式即双边投资保证制度和单边投资保证制度进行了详细比较,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既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又解决了资本输出国政府在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中的出诉权问题,所以在我国应建立双边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宜。第四部分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的具体内容的安排上进行了探讨:主要包括保险机构、保险范围、保险对象、投保程序、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代位权等制度的设置与安排提出了具体建议。在介绍了目前各国以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及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担任保险人实施保险业务几种主要的保险机构的设置类别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建立一个专门性机构负责海外投资保险中的管理、审批与协调方面的事务及海外投资鼓励措施安排等,而对于保险业务的具体执行则可交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部门。关于承保的范围,各国均规定承保的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一般情况下,政治风险包括:战争险,外汇险,征收险。但是各国就各个险别的性质界定,以及内涵的界定均不一致。根据我国的基本情况笔者以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征用险应包括直接征用和间接征用,这样能更有利于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保险对象,笔者以为鉴于目前我国的情况,应该是合格的海外投资、即投资须同时符合本国利益和东道国利益且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应该及于自然人、三资企业、民营企业,除此之外,还应该包括我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享有控股或持股的外国法人或非法人。本文最后就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代位权的安排进行了简要探讨,以期能对我国未来之立法提供一点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