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证据收集权之程序保障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nxiqq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明责任逐渐被强化,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仅仅确认了当事人具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却没有为该权利提供完善的程序保障。程序保障的缺失一方面导致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的虚化,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另一方面迫使法官只能主动收集证据,既增加了法官的负担,又不利于实现案件实体公正。因此,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应当在法律中设置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具体程序,同时,严格规范法官的取证行为,以实现法官的辅助功能和诉讼的公正与效益。本文以研究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的程序保障为主题,通过运用分析、比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从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程序保障的价值分析出发,比较和借鉴国外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并对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程序保障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程序保障的具体建议。  本文除引言之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程序保障的价值分析。首先,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权有利于实现“武器平等”原则。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权能够缓和证据分布不均的现象,促使当事人掌握平等的攻击防御“武器”。其次,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权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居于主体地位,对这种主体地位进行保障能够提高程序的正当性。为当事人证据收集权提供程序保障,使当事人获得“适时、适式提出资料、陈述意见或为辩论之机会”,从而避免当事人成为受支配的客体。再次,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原因在于: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权有利于提高裁判的可接受和促使保证法官集中精力审理案件,同时迅速解决纠纷和充实集中审理。  第二部分,域外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程序保障的比较考察。两大法系国家都十分重视对当事人证据收集权进行保障,设置了具体的保障程序。美国通过证据开示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德国者设置了资讯请求权制度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而日本在借鉴美国和德国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建立了当事人照会制度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通过对比这些国家的相关制度,发现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证据收集制度的种类和范围不同;第二,法官在程序中的职能不同;第三,违反证据提供义务的制裁不同。继而,我们可以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一,转变诉讼理念,重视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中的主导地位。第二,设置完善的体系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  第三部分,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程序保障的现状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确认了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并且规定了具体的保障规则。然而,从立法上看,我国对于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的立法简单,程序保障单薄;从实践上看,法官的取证行为不够规范,侵害了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  第四部分,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程序保障的完善。这一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综合分析论证。首先,提出完善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的程序保障的必要性。完善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程序保障是完善证据制度体系的需要,是规范当事人证据收集行为的需要,是保证法官中立的审判地位的需要。其次,提出完善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的程序保障的具体建议。第一,从总体上而言,应当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法官为辅的民事证据收集模式。第二,应当建立当事人照会制度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充实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第三,严格规范法官的取证行为,确保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不受侵犯。
其他文献
“枫桥经验”自1963年产生至今已经走过近半个世纪的风雨历程,但是,它仍然历久弥新,保持强大的生命力。新时期,以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经验成为枫桥经验的重要内
亲属拒证权是证人特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赋予给亲属证人免于作证的一项权利,乃证人负有作证义务的例外。亲属拒证权顺应了人类“爱自己及亲属”的
抗辩作为当事人针对对方攻击行为的防御方法,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实施诉讼行为的重要形式,也是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本文旨在对民事诉讼抗辩进行系统化梳理,以揭示抗辩对民
随着化石能源的逐渐枯竭,能源产业发展面临巨大挑战,可再生能源产业日益成为各国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补贴,作为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一种有效措施,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到支持可再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