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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已经跨越了第十六个年头,十六岁,于人生,意味着花季,阳光灿烂,然行政诉讼法在花季之年却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遭遇前所未有之质疑,要求修改之声此起彼伏,一副“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架势。究其原由,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时代的需要,确实到了需要改变的时候了。我们当然不能否认在过去的十六年里行政诉讼法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作出的巨大的贡献,然时移也,事易也,十六年已经让中国大地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民权利观念的张扬、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理念的提出,以及行政法理论的变迁,都对行政诉讼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为了面对新的环境、适应这种新的要求,行政诉讼法确有修改的必要。 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规定,这在法律上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封杀的同时,也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锁入了深宫。然而重重的“宫墙”在锁住“清秋”的同时,却并没有锁住和解在实践中的运用,近来在行政诉讼上愈演愈烈的原告撤诉,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在通过私下方式所进行和解的体现。于是有学者惊呼:大部分的撤诉案件实际上采取了逃避司法审查,进行庭外和解的方法,这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是超出《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判决方式之外采取的、又无法直接辩明法院态度的第三条道路。既然现实有如此的需要,我们是否有必要通过立法,将这种庭外和解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诉讼和解的制度,从而以适应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需要呢?答案是肯定的,但由于我国目前理论界对于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研究尚不深入,理论也不成熟,给立法带来了不小的困难。正是基于此,笔者选择了这个颇具挑战性的选题,以期通过本文的理论的分析推动行政诉讼和解理论的完善,并间接地推动立法的发展。 本论文共分五个部分,下面对其分别做一个简介。 本文第一部分对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这一部分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现状的分析、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实践价值三个层次论述了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必要性。本章从当前我国行政审判撤诉率居高不下入手,对行政诉讼现状作出了科学的分析;然后再通过对传统行政法理论的回应,说明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行政权特性的变化;最后通过对和解制度符合中国传统文化、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克服单纯裁判的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