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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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一个历久而弥新的课题,既源于法律在解释和立法层面不断完善的努力,也基于技术发展带来的立法理念的迭代更新。(1)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的典型代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其产生根源在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备履行的前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责任如何分配,往往成为诉辩对抗的兵家必争之地,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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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一个历久而弥新的课题,既源于法律在解释和立法层面不断完善的努力,也基于技术发展带来的立法理念的迭代更新。(1)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的典型代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其产生根源在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备履行的前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责任如何分配,往往成为诉辩对抗的兵家必争之地,司法实践中如何衡量也成为了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利益天平的关键环节。小到一个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对诚信的合理衡量,大到维护市场信心、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中密码有相当一部分藏在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科学解读之中。然而遗憾的是,通过对比国际立法和查阅大量案例,笔者发现我国现行立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似已难以适应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与日新月异的繁杂程度,存在大量司法适用不统一的现象。为明确司法适用标准,引导双方诚信交易,进而充分发挥保险的作为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支柱的作用,本文将试图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讨论其现实困境与可能的解决方案。第一,本文精心选取了近年以来二审或再审改判的典型案件,充分体现了河南高院、河北高院、广州中院对相关问题理解层面的分歧。分别是河南高院再审的太平洋保险、杨安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河北高院再审的张双锁、中国人保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中院二审的刘朝阳与王梓洁、刘祖伟、太平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三个案例各有侧重,案例相同之处是均经历了一审、二审,且判断结果产生了质的不同。每一案件事实认定基本相同,判决结果迥异的关键正在于对法律概念理解的分歧。通过对案件处理分歧部分进行同类合并和逻辑梳理,提炼出了三个焦点问题,分别是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不明确、动态的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不清晰、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违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不一致。第二,对于是否具备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即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不明确问题,本文首先对格式条款的定义及特征进行分析,介绍免责条款认定不一致的主要情形和法理依据,进而探讨免责条款判断标准之统一。其次,鉴于代理仍是保险展业的主要形式、代理人的业务素养参差不齐等客观因素,本文对代理人的定义、介入的影响和规范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分析其实质属于无权代理的问题,并讨论了合同对内无效和对外无效、被代签名的人的追认权等问题。第三,对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不清晰的问题。首先,讨论规定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条款是否构成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条款,采用了限缩解释和法律漏洞填补的法律解释方法,基本得出了不构成免责条款的结论。其次,分析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问题,分别从显著性、持续性、不可预见性的理解一一展开。最后对履行主体问题,即应由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履行进行了初步探讨,倾向于认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拥有更全面、更直接的知情权,由其承担此责任更为合理。第四,关于违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不一致问题。首先就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及判断因素进行分别讨论。由于故意由三个要件构成、缺一不可,法律后果不仅免赔而且不退还保费,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较为谨慎。二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将“足以影响”解释为“决定性影响”,从而排除有一定影响等其他情形。然后,关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的责任分配问题,一是运用分情况讨论的方法较为直观地解释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合理运用,对案例二的判决进行了反思;二是对现有法律规定中全有或全无的责任分配模式进行了质疑。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分配标准,实践中由结论倒推法律适用的现象并不鲜见。案例二中的二审法院就在判断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因保险人具有审查不严的过错,而判令其承担退还保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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