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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房改过程中第一次提到“部分产权”概念的是1991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通知中指出“标准价出售的公房,职工拥有部分产权”。但部分产权仅是当时一种过渡和衔接手段,房改的最终目的是完整产权和房屋货币化,所以在199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首次出现了成本价并规定要逐步停止标准价的使用,把公有房屋售价逐步提高到成本价。然而以中盛煤业为代表的许多国有企业仅把房改工作进行到以标准价购得部分产权房的阶段,并没有按照政策规定继续改革,将房屋价格补足到成本价,导致部分产权房交易泛滥且无效、产权不完整不能正常上市交易等问题。因此,本文以中盛煤业为例,在产权理论和居住权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国有企业“部分产权”房交易合法化问题,对解决国有企业房改不彻底所导致的部分产权房交易不合法问题有现实意义,也对在制订《民法典(物权编)》时将居住权纳入其中有一定的立法参考价值。本文以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盛煤业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盛煤业)住房制度改革遗留下的问题为切入点,研究国有企业部分产权房交易合法化问题。运用文献研究法,总结出本研究的基础理论和研究趋势,以明确部分产权的法律性质;运用实地调研法,调查了解目标国有企业的房改现状和部分产权房交易现状,提出本文欲研究的问题与相应解决对策。为此,论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创新点;第二章主要阐述国有企业部分产权房合法化的理论基础。区分相关概念,明确部分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并阐述产权理论和居住权理论;第三章选取中盛煤业为代表,梳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利用调查问卷、实地调研等方法了解中盛煤业部分产权房的交易现状;第四章是总结中盛煤业部分产权房交易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第五章提出将国有企业部分产权房交易合法化的对策,即部分产权转为完整产权、赋予职工长期居住权。通过研究发现国有企业部分产权房交易的主要障碍是部分产权房私下交易泛滥且交易无效、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主要原因为部分产权房交易合同未经审批、土地性质未转变为出让、产权不完整。最终提出解决对策:将部分产权转为完整产权和赋予职工长期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