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转化犯研究

来源 :山东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df20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共同犯罪是刑法中较为复杂的一种犯罪模式,在实践中又常常与其他犯罪形态发生关联,从而在认定方面产生更多争议与困惑,比如共同犯罪的转化犯。对于转化犯而言,当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现转化的情形时,司法机关可以按照刑法条文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但在多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当部分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超出全体行为人共同谋议的范围,并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转化犯条文的规定时,就会在共同犯罪中出现不同共犯人的犯罪转化问题。遗憾的是,刑法理论界对于共同犯罪转化犯的研究屈指可数,而实务界因为缺少明确的理论指导而导致相关案件的司法认定不统一,且常将与其他共同犯罪的有关形态相混同。基于此,笔者将运用共同犯罪、转化犯等相关理论知识,并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对共同犯罪转化犯的疑难争议问题进行深入和细致探究,针对共同犯罪情形下是否转化、如何转化以及转化的范围等构建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从而为司法实践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指导。论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总结评述,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等。第二部分论述了共同犯罪转化犯的理论要点。首先,从共同犯罪本质的角度对目前共犯关系的不同学说进行比较评析,并明确了共同犯罪的认定路径;其次,对刑法中的转化犯进行界定并从四个方面分析了转化犯的基本特征;最后,对相关案例中存在的关于共同犯罪转化犯认定方面的疑难争议问题进行解析,以此为作为下文进一步阐释的导向。第三部分论述了共同犯罪转化犯的构成条件以及与其他共犯形态的关系。首先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从共犯转化的主体资格、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着手分析其成立的条件,然后依据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比分析了在共同犯罪模式中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过限犯的关系,破解了刑法中多年来共犯的转化形态与其他共犯形态相混淆的不利局面,从而有利于更加准确的解决共同犯罪中不同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问题。第四部分论述了共同犯罪转化犯的责任的确定,以必要共同犯罪中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的分类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与相关的判决结果,探讨共同犯罪转化犯的责任确定问题。由此总结出在处理共同犯罪转化犯的案件时,依据不同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客观方面的表现,作出是否应当转化、以何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的确定判断,提炼出在面对真实案件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多方面因素。
其他文献
执行难、破产启动难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务界的疑难问题。这其中的缘由众多,但主要原因大致有二:第一,执行程序由于其固有的弊端不能及时过滤掉市场主体,使得诸多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法人即使不能履行民事义务也能继续存在;第二,囿于司法现状、法律意识以及法律制度等众多因素的限制,这些案件相当一部分不能引流到破产程序,导致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堆积到全国各地法院,极大的消耗了司法资源。为解决上述问题,执行转破产制度
本文对头穴针刺和药物治疗急性脑卒中病人的 CD3,CD4,CD8以及 CD4/CD8进行了疗前疗后的临床对比研究。实验结果证实 ,急性脑卒中病人的CD3,CD4/ CD8低于正常人平均水平 ,差别具有显著性。 CD8高于正常人水平 ,差别具有显著性 ,说明了脑卒中病人的细胞免疫状态严重低下 ,免疫功能处于极度紊乱状态。结果提示 :头穴针刺能明显地改善病人的免疫功能 ,提高机体的免疫水平 ,有望成为
增值税法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处于支柱地位,而增值税抵扣机制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内容。抵扣机制不仅是增值税制的基石,也是增值税基于其税制原理而与其他税种相区别的特有的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但依然存在诸多短板和不足。本文主要是对我国增值税税额抵扣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立法建议和实践建议。这对完善我国的增值税法律制度,促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发票是法定的计税凭证。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交易活动的重要凭证,更兼有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正因其特殊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层出不穷。作为一种伴随着税制改革而出现的典型经济类犯罪,由于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但新型犯罪方式多变,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存在滞后性。由此导致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未形成共识,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与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
数据作为互联网时代蓬勃发展的核心要素,已经悄然融入到了互联网经济的血脉中。互联网经营者依托数据可以获取巨大的竞争优势及高额的利润,因而不断增加对数据的依赖和争夺,不正当的数据抓取行为也因此滋生。该类行为不仅会损害互联网用户的权益及经营者的利益,影响新兴数据企业的良性发展,更会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规制数据抓取行为的意义极其重大。由于数据抓取行为在构成要件、行为模式等方面具有特殊
在飞速发展且多变的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犯罪日益猖獗,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但其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尤为突出。为此,笔者针对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期还原其本质特征,为我国打击商标犯罪提供智力支持。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对本文研究背景及意义进行了总结,对国内、外文献综述及本文的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技术的提高,网络谣言犯罪愈演愈烈,网络谣言造成的危害也愈发严重,不仅表现在对个人、法人等主体的危害,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目前,我国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仍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刑法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导致我国刑法无法更好地起到遏制网络谣言的作用。因此,亟需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与探讨,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解决。本文从网络谣言的概念出发,通过研究我国
学位
《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了职业禁止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处罚制度,它体现了我国立法者们对于社会发展趋势所做出的反应。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运用也日渐增多,合理运用职业禁止制度,不仅能够降低犯罪人再犯罪的几率,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目前学者们对于职业禁止制度性质的界定仍存在争议,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的界限尚显模糊,在司法适用中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运用也存在适用标准不一的情况。为了进一步厘清该制度的性质
网络给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衍生了新的犯罪类型,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以网络作为工具的或发生在网络空间的犯罪。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犯罪管辖理论造成了冲击,旧的管辖规定以不足以应对日愈复杂的网络犯罪,为解决网络犯罪案件管辖冲突,确有必要对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进行研究。程序合法是正确司法的前提,管辖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管辖适当是程序合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管辖适当中包含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