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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医疗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依法维权意识深入人心,患者权利观念增强,医疗纠纷案呈逐年上升的态势,由于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法律滞后,致使医患矛盾尖锐复杂,这已成为医学界和法律界不争的事实,构建一部完善的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终于诞生,在一定的程度上对我国的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审理起到了规范作用,但《条例》具有浓厚行政法规色彩,内容落后于人们的法治期望,给实践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结合世界各国的做法,对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问题从几方面进行探讨:全文共分四部分约近3万字,第一部分介绍医疗损害赔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及其必要性。从举证责任分配和案例分析医患之间举证能力不对等,引出举证责任到置的理论基础,宜实行由医疗机构举证的倒置原则;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倒置的判断标准及如何运用,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举证责任的内容,进一步阐述如何把握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如何认定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第三部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分为一般免责和特殊免责;第四部分阐述举证责任倒置在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弊端,提出相应建议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