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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模式上,以程序是否可以合并审理来划分,则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和刑民诉讼分离模式两种模式,我国采取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保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加以完善,抑或取消之而使两种程序分离,是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从正当性的理论出发,分析现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弊端和缺陷并揭示其正当性缺失的深层原因,在考察域外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所采取的模式及其现行制度运行的现状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应采取刑民诉讼分离模式的启示,并在分析采取此种模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对解决刑民责任承担方式的竞合、协调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审理、完善被害人救助立法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和完善措施。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具体结构安排如下:前言:本部分主要说明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处理模式,重点突出本文所研究的重心及写作的意义。第一章: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正当性的考量。本章首先通过正当性的法理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正当性的评价标准;进而根据上述四个评价标准,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评价,得出我国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正当性的缺失的结论;最后,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正当性缺失的在历史文化和制度内在原因两个方面进行反思,进一步得出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本身很难达到正当性的要求。第二章:域外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模式及启示。本章先对域外几个国家和地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及刑民诉讼分离模式,两种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模式进行考察,通过两者的对比及利弊分析得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然样式及我国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路径选择,从而得出我国应当采取刑民诉讼分离模式的结论。第三章:我国废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写作重点主要在于揭示我国废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探索研究我国采取刑民诉讼分离模式的理论基础及“本土资源”。第四章:我国刑民诉讼分离模式的构建。本章就如何构建我国刑民诉讼分离模式提出笔者的建议和基本思路:在处理刑民交叉模式的问题上,应当处理好刑民责任承担方式的竞合问题,立法可确立刑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即在一定条件下可由刑事法官直接判处赔偿,合理地处理刑罚与赔偿的关系,兼顾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从而实现程序正义;同时,立法仍需兼顾方便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原则,协调刑民诉讼的程序审理,从而使加害人得到应有法律惩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立法还需完善对被害人的保护立法,保障当事人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