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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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入罪群体增加及量刑恣意性问题均指向更加合理准确的定罪量刑考量。本文认为作为抽象危险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程度判断能够使行为与抽象危险间联系更为清晰,并在抽象法益与具体法益的冲突中,使二者更为贴合于具体法益保护,同时保障个体的自由权益;具有通过危险程度的有无及大小影响定罪量刑的定性与定量可能。随后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将危险程度影响因素以总则与分则规范加以区分,以醉驾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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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入罪群体增加及量刑恣意性问题均指向更加合理准确的定罪量刑考量。本文认为作为抽象危险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程度判断能够使行为与抽象危险间联系更为清晰,并在抽象法益与具体法益的冲突中,使二者更为贴合于具体法益保护,同时保障个体的自由权益;具有通过危险程度的有无及大小影响定罪量刑的定性与定量可能。随后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将危险程度影响因素以总则与分则规范加以区分,以醉驾之法律文本中“道路”、“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四个基础影响因素作为下行框架,将具体影响危险程度有无及大小的因素进行类型化上行,分别对本罪影响定罪及量刑的危险因素进行确定及分析;同时必须看到,上述分类方式对于危险程度的归纳并非穷尽,具有开放可能,司法裁量者对危险程度判断也存在基于有限理性的可能缺憾,为此,本文提出在本罪司法中借鉴比例原则可能,并依靠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对危险程度进行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审查,以期使危险程度判断更符合理性的,准确性的、价值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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