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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软件作为一个新型服务平台,为人们的快捷出行提供多样选择,但也伴随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譬如当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如何界定代驾软件运应商的地位?从而引申出理论上对代驾人、请驾人、代驾软件供应商之间应当属于“两方关系”还是“三方关系”的探讨。这些法律问题则成为涉代驾软件运营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问题解决的关键。本文选取“e代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为典型代表,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全文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选取案例基本案情的简介。包括案由、基本案情、审理结果三方面。第二部分是对选取案例争议焦点的介绍。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代驾软件运营商与代驾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责任认定。第三部分对案件争议焦点深入分析。对代驾软件运营商与代驾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责任认定问题予以论证。第一,传统代驾经营模式主要分为无偿代驾以及有偿代驾两种,在责任划分上分别认定为帮工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第二,通过了解代驾软件运行方式,明确代驾软件运营商将自身定位于以信息推送方式,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中间人。第三,梳理代驾软件运营商在实务裁判中的现状,以法院的裁判结果,比较实务中对代驾软件运营商的地位争议。第四,目前理论上关于代驾软件运营商的定位有“两方关系”和“三方关系”之争,即把代驾软件运营商与代驾人间定位为以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为体现的“两方关系”,或针对代驾软件运营商、请驾人、代驾人的三方,将代驾软件运营商定位为居间人的“三方关系”,通过对两大理论争议的比较分析,以明确代驾软件运营商的居间人角色。第五,反观全案裁判结果,认为应当认定案件所指代驾软件运营商的法律地位为居间人,同时针对案件裁判适用法律的合理性进行评判,明确《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一般原理对处理该类案件的可行性与正当性。第四部分是对涉代驾软件运营商的相关法律问题规制途径建议。第一,对代驾软件运营商地位的明确,建议作为居间人。第二,明确涉代驾软件运营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规则,参照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一般原理,对代驾人责任分担适用进行规制;以及参考《最高院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道路交通中特殊情形的规制标准,做出涉代驾软件运营商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的认定规则,以期在法制框架下推进代驾软件运营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