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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总里程数约为8.5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但在通车里程迅猛发展的同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暴露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逐年增多,逃漏通行费问题尤为严重。对此,我国目前尚无成文立法加以制裁约束,对逃费行为大都只要求补交通行费,情节较严重的也仅是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对逃费行为人而言,逃费成本几乎为零,巨大的经济利益以及较轻的处罚力度,致使逃费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加猖狂。近年来,高速逃费现象经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发关注。尤其是“河南天价过路费”案,更是引起哗然一片,引发了专家学者对高速逃费行为法律定性问题的不断讨论,众说纷纭,各有各理,观点至今未成统一。目前,对情节、危害程度相似的高速逃费行为,各地实际处罚情况仍不尽相同,云南、四川、浙江等省市先后规定偷逃过路费可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尚未见其他省市出台相关明确规范,对高速逃费行为的处罚依然相对保守。因此针对现状,急需确定高速逃费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予以明确的法律定性,在树立法律权威的同时,对犯罪行为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各地实际判处的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对比分析,总结提出新的观点意见,认为高速公路逃费金额达到一定量刑标准或有严重情节的,即可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一般逃费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对于采取使用假军牌等特殊虚假手段逃避通行费的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对破坏高速公路设施的逃费行为,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量刑。对尚未构成犯罪的高速逃费行为,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逃费行为的量刑标准可以依据刑法中对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即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还要根据逃费行为的具体逃费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对犯罪行为进行具体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