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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少年数量呈直线上升的趋势,并且伴随着出现了犯罪手段残酷性、犯罪低龄化和重新犯罪率高等新的特点。在预防和遏制少年实施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关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前述趋势在新世纪里还在进一步加剧。对我国在预防和遏制少年实施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过程中出现的困局,已经有多位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提出了一定的应对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往往强调如何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关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即使有学者看到了公权力之外社会力量参与这个过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也只是就某一方面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本文在研究、比较了国内外在少年处遇制度中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取得的效果后,以公权力之外的社会力量为视角,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在预防和遏制少年实施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没有充分的发挥公权力之外的社会力量的作用,并针对这种不足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以加强公权力之外的社会力量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以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所面临的难题,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本论文在体系上分为六个部分,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相关概念的界定。对任何理论的研究,首先都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体系。本部分在分析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社会力量的概念、少年年龄的界限、失足少年及少年处遇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社会力量在少年处遇制度中发挥作用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本部分以现阶段我国在少年处遇制度中所出现的新问题为切入点,在分析少年主体的特殊性和刑罚措施的严厉性的基础上,结合少年处遇制度显著的社会政策性、少年犯罪原因的社会多元性等,论述了将社会力量引入少年处遇制度的必然性和重要性。第三部分:社会力量在少年处遇制度中发挥作用的理论基础。第一段内容从法社会学的观点出发,认为社会对失足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社会对失足少年应承担起矫正教育的职责。第二段内容认为将社会力量引入对失足少年的矫正教育是报应刑论发展到教育刑论的必然要求。第三段内容从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区别出发,认为我们在对失足少年进行矫正教育的过程中,不能过分强调其行为的客观危害,而应该通过引入社会力量的参与,从深层次上分析失足少年的主观危害,并以此作为对其进行处遇的依据。第四部分:社会力量在少年处遇制度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原则。第一段内容是综合治理原则,强调少年处遇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综合性的问题,社会力量要与其他各方面力量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少年处遇制度的发展。第二段内容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调根据失足少年的特殊性,采取特殊的矫正教育方法。第三段内容是保护原则,由于失足少年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在对其进行矫正教育的过程中要求我们要处处考虑如何才能更好的保护失足少年。第五部分:现阶段社会力量在我国少年处遇制度中发挥作用的局限性。本部分通过对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处遇制度的司法实践的分析,得出现阶段由于缺乏立法的明确规定,再加上社会力量自身比较弱小、有关公权力机关的抵触情绪等,导致社会力量在少年处遇制度中可以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第六部分:完善社会力量在少年处遇制度中发挥作用的具体措施。针对第五部分内容,本部分分别从构建社会力量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以及完善社会力量在预防阶段、公安阶段、检察阶段、审判阶段的作用等八个方面论述了完善社会力量在少年处遇制度中发挥作用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