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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打击犯罪和维护公民权利的目的,立法者近年来在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努力。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此一修正案的颁布,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公民个人信息在我国刑法保护上的实质起步。然而梦想是美好的,现实却是骨感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差强人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有效打击,反而随着大数据的发展愈演愈烈。基于此一背景,2015年出台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在这一次修正案的第17条中,将《修正案(七)》中的两个罪名合并为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新的努力之下,刑法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规范越来越完善,在行为主体、行为划分、量刑等级等方面均有重大进步。然而面对着大数据时代的迅猛发展,刑法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仍需改进,特别是当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冲突,如何去协调好个人信息的保护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是我们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在这个大的背景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进行研究,对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均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以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为主题展开论述,本文的主体内容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概述。本章节从现实和理论两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必要性,然后阐述了当前的保护现状及出现的种种问题。在这一章中指出当前出现问题的根源在于此罪保护法益的争议,本文接下来的展开也是围绕这个核心问题。第二部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了探究,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对于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究竟是什么,理论上存在很多争议。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在实践中存在很多观点,主流的观点有隐私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等。本文在梳理出这些不同的观点后,对各种理论进行评议。第三部分是分析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对国内的各种学说理论进行论述之后,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得到澄清。这一部分对几个主要地区和国家进行考察,试图得到有益启示。第四部分是对公民个人信息侵害的认定。上述文章中关于侵害认定方面争议的出现,根源在于对保护法益的认识不一,在前几部分的讨论基础上,本部分试图给出自己的结论。最后一个部分是对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此部分紧紧围绕着前面的论述来进行写作。第一个建议便是健全刑法保护的前置性法律,第二个是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最后是完善罪名的刑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