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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领域里,向来有所谓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其以何种标准作为区分的基础姑且不论,而在私法体系中,最重要且最基本的即为民法。民法为私法之本,如果对其没有最基本的认识以及在此认识基础上形成的概念,则很难说能够对其他私法法规有所了解,更不要说借以厘清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所以,如何建立民法学的基础概念,向来即为民法学者,乃至于绝大多数法律学人所关心的课题。 民法是确认和保障权利的法,权利是贯穿民法形式架构的核心概念,民法的体系实质上是一个权利的系统,各项权利是构成民法体系的要素。民法乃为权利法,民法典的形式架构,贯穿其间而作为核心概念的,系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此类权利,为满足其利益,或为维护其圆满状态,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Anspruch),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请求权可谓是权利体系的枢纽。请求权作为权利体系的枢纽,民法的权利体系实际上可以折射为请求权体系。请求权作为权利体系的枢纽,不仅是实现私法自治的重要法律手段,也是民法规范体系化的核心和关键,还是沟通公法与私法的桥梁和纽带。 自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创立了请求权概念以来,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一个多世纪以来,各国学者对请求权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和深入的研究,不少国家还在民法典中规定了相应的具体的请求权制度。但是,由于请求权并非民法中固有的概念和制度,基于理论创新和真理探究的客观规律,请求权作为一项相对新生的理论和制度,人们对其理论地位和制度价值的认识,势必有一个漫长、渐进和逐步深化的过程。 请求权制度在我国大陆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表现在立法中,无论是现行的《民法通则》,还是新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学者草拟的几部《民法草案》,都缺乏对请求权制度的一般规定,即使在具体制度设计中涉及到了请求权的有关问题,但其份量在整个民法草案中却是微不足道的;在理论研究上,我国大陆学者对请求权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且往往仅是依据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而停留在请求权概念的简单理解上,对请求权基本理论的主要问题则很少提及。故我国理论界对请求权问题的研究,不仅理论上较为薄弱,而且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在我们准备制定一部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有中国特色的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