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履职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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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相关劳动争议的司法审判混乱不一,相关问题的研究理论观点各异。然而,法律未作规定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为无责主体。固然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包括劳动者因履行职务造成损害的风险,但劳动者作为行为主体,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负有谨慎履职的义务,若劳动者违反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基于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劳动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劳动者的履职损害赔偿责任也并不违背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反而有着积极的意义,一方面既可以补偿用人单位的损失,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劳动者勤勉履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养。对我国劳动者履职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可以看到关于该纠纷的司法审判出现了裁判依据混乱、裁判结果不统一和裁量因素不确定的弊端和困境。首先,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导致在裁判依据上出现了法律适用混乱的现象,或适用劳动法规范,或援引相近的民法规范。其次,从裁判结果上看,法官通常会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限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以排除劳动者的完全赔偿责任。但实践中,法官对劳动者过错程度的认定往往比较随意,对同种过错程度下的赔偿比例也不统一,甚至出现了同种过错程度却赔偿比例悬殊的现象。最后,在确定劳动者责任大小的裁量因素上,各案的裁量因素均不统一。总体而言,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的组织过失和经营风险往往是裁判者的重要考量因素,而劳动者的赔付能力、工作性质等因素则往往为裁判者所忽视。通过梳理我国目前关于劳动者履职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发现相关条文散见于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层级悬殊、效力不一,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和统一。在立法不足的背景下,为解决司法审判的难题,各地法院也形成了创造性的裁判规则,明确了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确定具体责任大小,限制劳动者赔偿比例的原则,但裁量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立法无明文规定、裁判规则不完善的背景下,法官们往往基于自由心证确定劳动者的赔偿比例,有的法官因考虑到劳动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生存利益,会基于“倾斜保护”理念弱化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而有的法官则会在适用民法规范时将双方视为平等主体,对双方给予平等保护,忽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由此也就强化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因此,要弥补立法不足、化解司法难题,首先应当从立法上确立劳动者的履职损害赔偿责任,明确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以解决劳动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其次,要明确劳动者承担履职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一方面既要通过限额赔偿原则实现对弱势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以克服强化劳动者责任的偏差;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利益平衡原则确定劳动者保护的边界,以克服过度保护劳动者的偏差。针对裁判规则不完善和裁判理念差异性的问题,则可以构建类案审判的裁量方法和裁判模型。首先依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确定劳动者的赔偿基准,然后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工作性质和生存保障,调整劳动者的赔偿范围,从而确定劳动者的最终赔偿比例,由此通过裁判逻辑的一致性以实现裁判结果的一致性,减少劳动者履职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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