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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乃实现已确定之私权为目的”。作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权利的一种制度设置,执行制度从其产生起,就始终围绕着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这一最基本的价值取向而展开的,财产调查制度无疑是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关键之所在。然而,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的缺位,财产调查制度已逐渐沦为一种执行中的随意,并演化为社会各界所诟病的“调查难”。有感于此,笔者试图在阐释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理论的基础上,穿梭于理论与制度之间,探讨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制度的若干问题。根据上述题旨,本论文首先以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概念及相关理论为出发点,分析了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性质和特征,并从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三个方面对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功能进行阐述。文章第二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外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模式进行考察。在参阅大量资料后,笔者根据债权人和职权部门在执行财产调查中的作用不同,将现有的模式分为以债权人为中心、以职权部门为中心、混合模式三种。以“债权人为中心”的主要代表是加拿大和我国香港地区,其强调债权人是调查执行财产的主导者;以“职权部门为中心”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其以执行机构的财产调查为主;“混合模式”的代表是德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笔者在介绍了相关立法制度后,从债权人获取债务人财产途径、对债务人课以义务及对债务人不作为或虚假作为的制裁措施三方面对上述模式进行对比、分析,以期总结出值得借鉴之处,作为完善我国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参考。文章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现状的分析。本部分分为三个层次。笔者首先从立法上对我国现有的执行财产调查的三种途径即申请人自行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进行阐述,并就立法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鉴于执行的实践性,法条的规定必须回到实践中印证,故第二层次笔者考察了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及法院在实践中的新探索,如审计执行、悬赏执行。根据实践中的运行反观我国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在第三层次提出了我国现行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运行中的缺陷。由于本文写作目的是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建言献策,故第四部分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法院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实践中探索的经验,并借鉴域外国家的成功做法,围绕执行调查主体、途径,保障制度等提出了相关的建议。笔者建议在现有的法院执行庭内设专人专司财产调查以适应执行财产调查工作的复杂性;在完善财产调查途径方面,应推行协助调查令制度并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具体化;笔者认为在国家管理能力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可以正确引导和规范私人调查机构,发挥其在执行财产调查中的优势同时完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保障措施,保障制度良好、有效的运行。通过上述建议,以期建立科学、完备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促进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工作的高效运行,有效的化解“执行财产难查”的问题。